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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岭海工业区清平路北侧群兴工业园****之二。

法定代表人:范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园,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

法定代表人:孔仲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永,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利艳,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沈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向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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