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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3等与顾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1,女,1966年6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1,女,2010年1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理人:葛某2,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2,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3,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胜,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1,男,1970年4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女,1942年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2,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3,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峰,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某1、葛某1、华某2、华某3因与被上诉人邹某1、顾某、邹某2、邹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4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40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某1、葛某1、华某2、华某3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立红

审 判 员 何灵灵

审 判 员 周艳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卫孚嘉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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