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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与刘伟杰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华,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燕,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亮,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飞,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杰,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建华因与被上诉人张云飞、刘伟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合伙协议》,2018年3月22日合伙期限届满。一审期间王建华、张云飞和刘伟杰均同意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分割并解除合伙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合伙关系仍继续存续,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以及清算、分割合伙财产不具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潘 蓉

审 判 员 王 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燕欣

法官助理 冯 妍

书 记 员 田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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