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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洪新与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洪新,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芷佚,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洪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9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一审法院庭审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95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洪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2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承松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天舒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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