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乐维创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2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乐维创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院**楼**102(含下跃)F102/F202。

法定代表人:马永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世东,男,北京乐维创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学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冰,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乐维创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维创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0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维创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刘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BSD国际芭蕾舞艺术中心会员合作协议》,没有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据。二、一审法院判决乐维创思公司退还刘冰课时费15900元,违背双方合同约定。1.双方关于退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少儿课程报名之日起30天内允许退费,按照原始价格扣除已上课时及赠品(等价金额),退换剩余课程学费。老会员续费,不得退款。报名时间超过30日后不予退费,可以转让他人(非BSD舞蹈会员),并按照中心规定签署课程转让协议。”2.双方合同在甲方权利第5条明确约定:“甲方本着推广芭蕾舞文化,保证舞蹈课程的质量与数量。若乙方中途因个人原因而不能继续学习剩余的课程,甲方恕不退费。”3.刘冰要求单方解约时,双方已达成意向,即由刘冰自行转让课程,无需乐维创思公司退费,双方这一合意也表明,刘冰认可双方的不退费条款约定。根据以上约定,刘冰的情形属于老会员续费、少儿课程,且早已超过30日,按照合同约定乐维创思公司有权不予退费。一审法院却违背双方约定,判决乐维创思公司退费,明显属于判决错误。三、一审法院判决乐维创思公司退还15900元课时费,显失公平,刘冰单方违约,不按照规定上课,如果按照72节课计算,会给乐维创思公司造成2万余元的损失。四、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于2020年10月21日解除,却未查清2020年10月21日之前,刘冰已上课时和应上课时总数量,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五、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于2020年10月21日解除,从解除时间看也缺乏依据。

刘冰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刘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BSD国际芭蕾舞艺术中心会员合作协议》;2.乐维创思公司退还72课时的课时费2275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3日,刘冰作乙方与乐维创思公司作为甲方签订《BSD国际芭蕾舞艺术中心会员合作协议》,约定:刘冰选择少儿中级B的课程,课时为48课时,有效期至2019年4月22日,每周1节课。2019年3月30日,双方签订涉案协议,约定:少儿课程72课时,有效期至2021年3月30日,共计收款22756元,退费处载明“少儿课程报名之日起30日内允许退费,按照原始价格扣除已上课时及赠品(等价金额),退换剩余课程学费。老会员续费,不得退款。报名时间超过30日后不予退费,可以转让他人(非BSD舞蹈会员),并按照中心规定签署课程转让协议。”另载明“在乙方交费之后,上课时间会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同时甲方会发给乙方相应的课程凭证,乙方凭此凭证上课。”2019年3月30日,刘冰向乐维创思公司支付课时费22756元。

另,刘冰与乐维创思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的协议已履行完毕。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

1.刘冰主张其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有:乐维创思公司的宣传手册称教室与休息大厅是433平方米,但双方签订合同后,教学环境由凤凰置地商街变成第三置业大厦,环境由原来的两个休息室、两个卫生间、三层的教学环境变更成了只有100多平方米的商业出租的房子,没有独立卫生间而是公共卫生间,更衣室只是布帘拉着,影响了教学体验,孩子在更衣室换衣服距离办公人员工作桌很近,特别不安全。教师变更,原来的教学总监是周雯,变更成临时代课老师陈老师,之所以续签合同是因为是由周雯教学其才续签,这是前提,但老师变更后影响了孩子的教学质量。教学时间变更,第一份协议履行时教学时间是每周六下午四点半到六点,签订第二份续费协议时商量好还是这个时间点,但陈老师授课后就变成每周六晚上五点半到七点,这个时间点刘冰的孩子没有去上过课。这个时间点也与刘冰个人安排冲突,且上课时间是合同约定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乐维创思公司直接以通知的方式告诉刘冰变更。涉案协议中退费一项约定新老学员退费标准不一样,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平等,属于格式条款,有失公平。涉案协议约定乐维创思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优秀的教师,但乐维创思公司却没有履行该义务。此外,盛世东是男性教师,男性教师为女学员授课并不合适,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决定不再由盛世东继续授课,但后来也会安排盛世东上课。

刘冰就其主张提交:1.2019年3月22日乐维创思公司发出的停课搬家通知的截图及授课环境变更前后的截图;2.2019年5月31日周雯在教学群里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是乐维创思公司的原因导致周雯离职,从而导致孩子无法上课;3.2019年6月1日教学聊天群截图,证明盛世东要来代课,但家长要求有教学资质的女性教师来上课,拒绝男性教师上课;4.教学群聊天截图,证明未经家长同意更改上课时间,新老师也没有六级资格证;5.教学群聊天截图,证明新老师接连请假,盛世东仍然授课,与其之前承诺过只是临时代课不符;6.教学群聊天截图,证明刘冰于2019年8月12日正式提出退费申请;7.刘冰通过12315投诉平台的受理截图,证明刘冰通过12315进行投诉;8.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刘冰协商课程转让事宜,但乐维创思公司已将11名家长微信删除,导致刘冰无法联系,且乐维创思公司不提供学费和课时,导致刘冰也无法转让。

乐维创思公司质证意见:1.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其他家长均认可授课场地的变更,其他学员都是正常上课,而宣传册反映的是一个现状,并不是承诺,原场地之所以会搬家,是为了配合凤凰汇的整体改造,临时搬离,现在已重新搬回了原场地;2.真实性不清楚,与本案无关;3.真实性不清楚,不认可证明目的,家长并未明确反对盛世东代课,而且其只是临时代课,教学资质也非常高;4.真实性不清楚,不认可证明目的;5.真实性不清楚,不知是否有删减,不认可证明目的,多数家长均认可盛世东授课;6.真实性不清楚,不认可证明目的;7.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8.真实性有删减不完整。

乐维创思公司主张家长同意由新老师来授课,并且刘冰也同意进行课时的转让,乐维创思公司就其主张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刘冰对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没有确定上课时间,只是双方在协商,另外刘冰确实在沟通课时转让的事宜,但由于乐维创思公司不配合提供剩余课时和学费查询情况,导致双方的转让没有沟通成功。

2.双方均认可刘冰实际上课终止时间是2019年6月29日。乐维创思公司称刘冰在2019年3月30日前已经上完了38个课时,第一份合同还剩下10个课时,这十个课时自动销毁,从2019年3月31日至6月29日期间一共刷卡11节,这11节全部都是新课时的刷卡记录。刘冰称其在2019年3月30日之前已经上完了37个课时,还剩下11个课时未上完,从2019年3月31日至6月29日期间一共刷卡11节,这11节全部都是新课时的第一份合同未能上完的课时的刷卡记录。乐维创思公司称涉案协议中未约定有效期过后课程自动销毁,但约定了48课时中有6次补课的机会,这6次补课机会是指请假的情况下才能补课。

双方均认可乐维创思公司未承诺过必须由周雯或者北京舞蹈学院八级以上的老师进行授课。

庭审中,刘冰明确表示其坚持不同意继续履行涉案协议;乐维创思公司称若刘冰坚持不同意履行合同,其能接受的方案是刘冰将课程卡转让,如果不转让出去,其只能要求刘冰继续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刘冰与乐维创思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协议已履行完毕,而双方对于第二份协议即涉案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刘冰坚持要求解除涉案协议。刘冰虽主张乐维创思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其主张的相关事由并不属于导致协议解除的根本性违约,其以乐维创思公司违约为由解除涉案协议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是,涉案协议系教育培训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并非一方可单独完成,而是需要协议双方共同履行,故涉案协议具有一定的人合性特征,现乐维创思公司表示若刘冰未将课程卡转让,其只能要求刘冰继续履行合同,但刘冰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且通过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矛盾较大,涉案协议已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合意基础。另,刘冰认为男性教师不适宜为女孩上舞蹈课,法院对其顾虑亦给予理解。综上,法院确认解除涉案协议,并确认解除时间为本案庭审之日2020年10月21日。关于课时费的退还,乐维创思公司在履行合同时确实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法院将结合课时的完成情况及乐维创思公司的损失,对此予以酌情判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刘冰与北京乐维创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BSD国际芭蕾舞艺术中心会员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9-X-0139)于2020年10月21日解除;二、北京乐维创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刘冰课时费15900元;三、驳回刘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乐维创思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课程管理系统截图,证明刘冰存在不来上课但不请假的情况及威胁老师不要参与退费的事情。刘冰对此不予认可。刘冰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不上课时均有请假。乐维创思公司对此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刘冰与乐维创思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乐维创思公司与刘冰的合同应否解除以及乐维创思公司应否退还刘冰课时费。

案涉合作协议系教育培训合同,作为一种特殊服务合同,其履行具有一定人身属性,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现根据审理查明,双方矛盾较大,涉案协议已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合意基础,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乐维创思公司上诉主张双方的协议不应解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课时费问题,合作协议中的条款排除了刘冰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退换的权利,现有证据无法显示乐维创思公司曾对此进行了提示,故乐维创思公司上诉主张不应退还课时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乐维创思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师资和场地进行了更换,一审法院考量其支出成本及损失情况,酌定退还的课时费,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乐维创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元,由北京乐维创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金妍熙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世洋

法官助理  俞 洁

书 记 员  赵 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