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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锁与李卫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文锁,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福生,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群,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希振,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文锁因与被上诉人李卫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6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张海洋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文锁于2021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文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文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董文锁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清

书 记 员 屈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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