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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华永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相远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华永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菜园环岛东北侧长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朋超,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相远明,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楠,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卢薇,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现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北、行宫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严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峰,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员,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现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华永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相远明、原审被告卢薇、原审第三人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新华永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新华永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华永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北京新华永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薛 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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