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鑫,男,1973年5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华,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静,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超,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鑫因与被上诉人李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9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鑫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王鑫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薛 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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