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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堂与薛兴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堂,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宾,北京嘉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冬,北京嘉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海阔,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克亮,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薛兴伟,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张晓堂因与被上诉人程海阔、张克亮、薛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4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孙承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晓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宾,被上诉人程海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克亮、薛兴伟未到庭陈述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49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晓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孙承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雅霖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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