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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云与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牛盆峪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6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云,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凤翥,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阳,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牛盆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牛盆峪村。

法定代表人:郭长青,主任。

上诉人王启云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牛盆峪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启云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启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启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上诉人王启云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军

审 判 员 邢 军

审 判 员 王 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禹海波

法官助理 薛俣潇

法官助理 李 君

书 记 员 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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