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楼。
法定代表人:林中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无为,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骏,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英立,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英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6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龚勇超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撤回上诉,且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龚勇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妍子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刘 鸽
书 记 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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