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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生与任伟才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7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生,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北京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颗颗,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伟才,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上诉人王兆生因与被上诉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伟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4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43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兆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孙 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

书 记 员 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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