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铁军,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利(闫铁军之子),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子翕,女,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学峰,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浩男,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高晓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洁,女,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闫铁军因与被上诉人周子翕、原审第三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8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铁军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闫铁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铁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闫铁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巴晶焱
审 判 员 蒋 巍
审 判 员 曹 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孟 磊
法官助理 田子阳
书 记 员 刘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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