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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1-2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男,1969年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于河,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朱明圆,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东,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7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东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上诉人王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薛 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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