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戴红梅,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启坤,北京大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戴彦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新,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戴红梅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湛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青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戴红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启坤,被上诉人深圳湛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红梅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2.请求判决向戴红梅支付2020年4月及5月工资18000元;3.请求判决深圳湛艺公司向戴红梅支付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990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按每月9000元计算);4.请求判决深圳湛艺公司向戴红梅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24000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按每月9000元计算)。事实和理由:戴红梅于2016年4月1日进入深圳湛艺公司深圳市工作,在工作期间,戴红梅多次要求深圳湛艺公司尽快与戴红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深圳湛艺公司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20年4月,深圳湛艺公司负责人戴彦卓通过微信方式联系戴红梅,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戴红梅于2020年5月1日自行离职,并承诺工资发放至2020年5月31日,但时至今日,深圳湛艺公司仍未向戴红梅发放2020年4月及5月工资。戴红梅认为,深圳湛艺公司在戴红梅工作期间始终拖延签订书面合同,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同时戴红梅作为普通劳动者,始终相信深圳湛艺公司会与戴红梅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整个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且深圳湛艺公司也一直承诺与戴红梅签订劳动合同,直至要求戴红梅离职时,戴红梅方才知晓双方已不可能签订劳动合同。同时,2020年4月戴红梅已根据深圳湛艺公司的要求上班工作,处理公司搬家等事项,一审判决深圳湛艺公司仅支付3000元工资不当。
深圳湛艺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针对上诉请求,首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认为已过仲裁时效,第四项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第二项诉讼请求由于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从2月份所有劳动者在家待岗每月3000元,已经给上诉人发放。我们在疫情期间发放3000元是合理合法,不应支持第二项上诉请求。
深圳湛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不支付戴红梅2020年4月、5月工资3000元。
戴红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深圳湛艺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9000元;2.要求深圳湛艺公司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1日,戴红梅入职到深圳湛艺公司担任行政人员,月工资为9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戴红梅完成工作任务后深圳湛艺公司于每月月初发放其上月工资。戴红梅工作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之后因疫情的影响戴红梅一直未到深圳湛艺公司上班,深圳湛艺公司按照月工资3000元为戴红梅支付了2020年2月和3月的工资。2020年4月中旬,深圳湛艺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彦卓通知戴红梅于2020年5月1日自行离职。2020年6月10日,戴红梅作为申请人到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要求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9000元及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4000元;2.要求支付2020年4月至5月工资18519.5元和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4078元。该仲裁委裁决如下:1.深圳湛艺公司支付戴红梅2020年4月、5月工资18000元;2.深圳湛艺公司支付戴红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4078元并驳回了戴红梅的其他仲裁请求。2020年10月,深圳湛艺公司和戴红梅持诉称理由和请求均诉至法院。深圳湛艺公司认可仲裁裁决第二项。戴红梅认可2020年4月份去过公司处理过几次琐事,但没有正常上班并就其意见提交了与戴红梅的《微信记录》截图、银行发放工资明细单等书证。其中与戴红梅的《微信记录》显示内容为戴彦卓:“先别姐妹情深了,现在疫情弄的已经要倒闭了,员工工资都开不出来了,我实在养不起这么员工了,你也看看5.1过后找找工作吧,我这边实在撑不住了,丁锋、佳倩、博我都说工资降了,等缓过来再涨,5月份的3000元底薪我还会给你,实在对不住了”。戴红梅:“姐这是直接把我开掉了”。戴彦卓:“不是开掉,是公司实在支撑不了那么多员工工资”。深圳湛艺公司对于戴红梅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未能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深圳湛艺公司虽然于庭审时以双方于2020年5月1日解除了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支付5月的工资,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彦卓已经自愿表示支付戴红梅2020年5月的工资底薪3000元,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因今年2月始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深圳湛艺公司不能正常营业,该公司称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自2020年2月始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戴红梅2020年2月至4月工资,戴红梅虽然不予认可,但双方于2020年2月和3月已经按照公司上述的主张履行完毕,故一审法院对于深圳湛艺公司的此项意见予以考虑。鉴于戴红梅自今年2月始亦一直在家待岗未能提供劳动,深圳湛艺公司亦同意支付戴红梅月工资3000元,该公司的做法合理、合法,故一审法院对其同意支付戴红梅2020年4月份工资3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因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中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内容,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戴红梅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在深圳湛艺公司上班过程中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戴红梅对此明知,戴红梅本应于2017年5月1日起1年之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其直至2020年6月10日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故一审法院对于戴红梅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应视为戴红梅于2017年5月1日起已经与深圳湛艺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戴红梅要求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七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深圳湛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戴红梅2020年4月工资3000元和2020年5月的工资3000元;二、深圳湛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戴红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078元;三、驳回深圳湛艺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戴红梅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深圳湛艺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戴红梅提交微信记录,证明2020年4月已经接受公司的指示已经开始工作,其他人发的满勤工资。深圳湛艺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戴红梅虽提交部分微信记录证明其在2020年4月提供劳动,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戴红梅2020年4月、5月均按照标准工时提供劳动或弹性办公制度下完成了相对应的工作量,因此戴红梅据此要求按照每月正常薪资9000元支付上述工资,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关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请,一审法院根据戴红梅离职及提起仲裁的时间,认定该项诉请超过仲裁时效,于法有据,本院不持异议。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戴红梅于2017年5月1日起已经与深圳湛艺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戴红梅关于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缺乏依据,并无不当。综上,戴红梅要求深圳湛艺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戴红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戴红梅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邓青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 哲
书 记 员 张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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