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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铭等与张淑兰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家铭,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超,北京钊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北京钊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平,男,194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兰,女,194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紫薇,女,199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审第三人:张娟,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曹家铭因与被上诉人孙国平、张淑兰、张紫薇及原审第三人张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家铭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曹家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志星

审判员  苏丽娟

审判员  王蕾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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