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子伟,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鹏龙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10号楼一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杜瑞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子伟、上诉人北京鹏龙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龙星徽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6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子伟、上诉人鹏龙星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子伟上诉请求:1.涉案车辆喷漆,返工再修理费用,一审法院只支持了2.5万元。未能弥补鹏龙星徽公司给李子伟造成的损失,恳请审理查明修理合同纠纷案的事实真相,依法判决鹏龙星徽公司弥补赔偿给李子伟造成的损失;2.鹏龙星徽公司在判决书上的有些辩称,未在9月24日开庭中当庭进行质证,当时庭审录音可证。3.一、二审审理费,由鹏龙星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是2018年11月15日在东城法院立案,鹏龙星徽公司拒绝12月25日开庭,2019年1月14日鹏龙星徽公司到庭,在法官首言我们可以审理此案的情况下,鹏龙星徽公司言我们在朝阳区十八里店白墙子村271号实际经营,强势要求移案朝阳法院审理,东城法院实地勘察后2019年2月21日裁定移案朝阳法院。
一、概况。依据李子伟提交原审的证据和今一审李子伟提交的市高院申诉书简要如下:申诉书是李子伟在接到原案二审判决书后,李子伟非专业花甲人为维权在走访有关部门后,冬练三九,遍访京城其他奔驰4s店,学习喷漆钣金工艺专业知识,了解维修行业内的规定,相关行业做法,汇总合同纠纷案所有证据而成。1.涉案车辆是保险公司检查定损修理项目,4s店依据定损修理项目按照授权厂家维修工艺标准进行修理。2.涉案车辆出险定损情况,2015年8月7日涉案车辆停放在李子伟居住的团结湖小区物业固定车位上,车位距保安岗亭十多米,两侧均有物业装的摄像头,距小区主干道团结湖路三十多米,车位场地高于干路近五十公分,傍晚北京地区突降冰雹雨,同时年数以万计的冰雹受损车辆一样车身出现浅雹痕。8日上午下楼察看,报险后,开到鹏龙星徽公司4s店送修,保险驻店定损人检查后定损:冰雹砸车出险;地点团结湖小区,定损修理项目,全车重新喷漆,换车顶天窗两侧边条,鹏龙星徽公司4S店按保险检查定损项目,按授权厂家规定的工艺质量标准进行修理,店方定7至10天修好。3.汽车修理行业内维修喷漆与汽车厂家出厂时的喷漆工艺不同,维修喷漆是一项传统的工艺质量标准成熟、明确,普通常见的修理项目,只要规规矩矩按厂家维修标准,在冰雹车进场状态下打磨至裸基,做新维修喷漆一遍,即可交合格车辆。4.行业内维修喷漆指的是维修喷漆层:主要工艺流程是,基底处理→维修喷漆基层(防御底漆、腻子—中涂底漆)→漆面(色漆罩面透明清漆),基层质量是最终喷漆质量的重要保证,业内一些不良店家对客户只谈外观、面漆,对基层问题噤若寒蝉,以欺骗客户将车提走。在时年李子伟冬练三九,到其他奔驰4S店学习喷漆工艺质量标准时,4S店有经验维修人员言按工艺标准做的维修喷漆在无外部因素影响下使用10年是没问题的,李子伟认同,李子伟原开大众品牌车2007年全车喷漆后到2015年置换奔驰品牌,8年未出现问题。5.鹏龙星徽公司4S店所做案涉车辆全车维修喷漆最终维修结果是,没按厂家技术人员所说的打磨至裸基,没按第三次验车时双方商定的返工维修方案(按冰雹车进场状态重新返修,5至6天修好,维修过程全程录像,届时若再修不好,按维修费用的双倍补偿车辆损失,下午店方又言,一定达到标准),只打磨了原车漆面的情况下,就做新的维修喷漆层,在所做新维修喷漆层基层腻子薄厚不均不干燥情况下,就进行打磨、底漆面漆施工,至漆面先后出现问题,此后只是反复修补漆面,终整车反复喷漆面两遍,局部三遍。二、维修期间鹏龙星徽公司4S店愚弄欺诈客户近月。第一次提验车,在车间内李子伟花甲人非专业人员看到的喷漆效果是,漆面明显的桔皮状和大面积水波纹,店方人员对李子伟言这也是一种效果。第二次提验车,在店方停车场车主看到的状态是前机盖在阳光下呈现出婴儿尿布状斑纹,店方人员热情友好的问李子伟你看行不行。(其后鹏龙星徽公司4S店在一审辩称这两次是向客户征求意见。专业的4S店向非专业的客户征求意见,实际征求意见还是愚弄欺诈客户)第三次提验车,为了能让客户满意的将车提走,店方将验车地点改在室内车间光线暗的区域,万幸李子伟提前请了别的4S店喷漆工人师傅,发现了喷漆问题的真相是基底基层有问题。(其后鹏龙星徽公司4S店在判决书上辩称,客户没有必要请修理技师,也没经过我们的同意。详见原有案件材料和申诉书等资料)三、合同纠纷进入法律程序后。言称我们公司走法律判决才能赔偿的鹏龙星徽公司4S店,倾其公司权利与客户打官司,以〈回去写材料交法庭〉这一“标准”出庭模式,不与李子伟当庭指证,编造种种谎言故事,在判决书上辩称、变更李子伟诉讼请求,增加车辆保险定损内容,在判决书上进行修理,至李子伟携案涉车辆出一审上二审再行市高院。四、前机盖损坏始末。时年车辆进场时车辆保险检查定损为全车喷漆,换天窗两侧边条,16日李子伟到店看到车的惨状是,详见原案案有证据照片和在高院申诉书:鹏龙星徽公司4S店将前机盖钣金至损后,要求保险公司给二次定损赔偿,以获得更大的利益被拒绝(如央视24小时新闻11月节目中,报道有一些不良4S店故意将维修车辆配件砸坏,然后向保险公司骗保)。鹏龙星徽公司4S店一计不成又生一计,编造“故事”,更换前机盖要求李子伟出一半钱,时李子伟言这种情况不是李子伟造成的,不应该李子伟出,要不你把后备箱盖也换了,那儿雹痕更多。在2016年3月29日厂家组织店方、车主三方会议,厂家技术人员明确指出,前机盖雹痕是可以钣金修复的……,见原案有证据。在判决书上谎言辩称,前机盖无法修复是李子伟多次找保险才更换的,延误了交车日期。企图逃避延误交车损失赔偿,这是李子伟时年出一审、上二审再行市高院的最主要原因。时年9月6日提车时店方已经确认保险一直拒绝给予定损,李子伟手中有的2017年6月15日与保险驻店定损人员通话、短信及2019年8月、2020年12月等音像照片中记录的情况是,鹏龙星徽公司4S店未经过李子伟签字确认,拿着“相关”资料于2017年6月15日办理了保险理赔手续。这就是在一审中要求公平公正的鹏龙星徽公司4S店真实面目。法庭可依法取证保险定损资料。如有需要届时李子伟出示李子伟手中的资料。鹏龙星徽公司4S店继续拖延本案李子伟不得不明言!
诉求明细:1.本合同纠纷案原审、二审及今案一审均是公开开庭审理,故请求今案二审也公开开庭审理。2.鹏龙星徽公司4S店公开开庭审理中,强势要求法庭政审李子伟是否党员,退休前所在单位。法律允许李子伟无异议,鹏龙星徽公司4S店不公平公正,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今一审判决书上要求公平公正,故本着原则,开庭时鹏龙星徽公司4S店历次出庭人员及其法人代表,亦说明是否党员,原工作单位,并在判决书上注明原工作单位名称及身份证号。3.鹏龙星徽公司4S店强烈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上变更李子伟诉讼请求,增加车辆保险定损修理内容,应在开庭时予以澄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向李子伟公开道歉。4.鹏龙星徽公司4S店在修理案涉车辆时恶意将前机盖钣金致报废,制造现场后,企图骗保,让保险公司二次定损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后,又要求车主承担一半换件费用,未果后,自行更换新件,但进入法律程序后,在判决书上不惜诋毁北汽集团奔驰产品信誉,竟称厂家车辆前机盖冰雹报废无法维修,强势要法庭在判决上给予认定,其后拿着判决书,仿冒车主签字向保险公司骗保索赔了费用,行为恶劣,应在开庭时澄清事实真相,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甩锅法庭。对同时在该判决书上辩称是车主多次找保险公司才更换了前机盖的谎言,当庭向车主道歉,并承担干扰法官判决的法律责任。因该判决是公开开庭审理,给厂家产品商业信誉及李子伟车辆造成了恶劣影响,鹏龙星徽公司4S店应在公开媒体上予以澄清并道歉。要求公平公正的鹏龙星徽公司4S店若当庭不澄清,李子伟请鹏龙星徽公司4s店在公开媒体澄清。5.证据证明案涉车辆是北京鹏龙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的。五审七庭随张明律师出庭人员亦是该公司案涉车辆修车人员。本案是东城法院移案朝阳法院,东城法院2019年2月11日裁定书上载明,经本院实地调查鹏龙星徽公司4s店确于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白墙子村271号实际经营。2019年10月22日朱琳琳书记员主持双方谈话,鹏龙星徽公司4s店人员言车是我们修的,朱律师是执行庭的,并向朱书记员和李子伟交了甲执行款缴纳电子回单,当时法庭录音可证,只不过在11月5日下午3:30到院执行庭找周书记员看案件资料时发现,谈话记录进行了删改,周书记员可证。另当时发现李子伟提交的材料4页。故本案只有一个被告:北京鹏龙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车辆再修理费用,一审法庭只支持2.5万,不能弥补鹏龙星徽公司4s店给我造成的损失。事实和理由:(1)案涉车辆是因为冰雹砸车受损后,保险定损修理项目和费用。(2)案涉车辆返工重修鹏龙星徽公司4s店没向保险公司上修车保险,故只能按奔驰厂家授权4s店市场价格计算。(3)返工再修理的不是时年冰雹受损项目,是鹏龙星徽公司4s店没按第三次提验车时双方约定按冰雹车进场状态重新返修,其中方案有届时若再修不好按维修费用(20856元)双倍补偿车主损失。(4)行业通常做法是提验车二次不合格,可换店进行维修。7.案原二审审理费由鹏龙星徽公司4s店承担。事实和理由:(1)鹏龙星徽公司4s店强势阻止法庭对保险定损单的查证,阻止法庭对一审判决书中变更李子伟诉讼的查证。(2)鹏龙星徽公司4s店强势在判决书上增加保已定损内容,对案涉车进行了冰雹涉水维修。(3)强势在判决书上文字游戏式的增加了已履行了合同。(4)李子伟诉到市高院裁决书上无上诉内容。8.鹏龙星徽公司4s店在原一审判决书辩称补偿李子伟的无偿维护已接近万元。事实和理由:(1)鹏龙星徽公司4s店罕见少见粗暴维修车辆,严重影响了李子伟正常生活,愚弄客户近月,至李子伟花甲人冬练三九,多次往返4s店,又在判决书上辩称,至小小一案历时五载未果,严重扰乱了李子伟正常生活规律,造成精历财力诸多损失。(2)李子伟在该店存有两千元修理费未使用。(3)造成四车门及天窗内外轨进入尘土,正常维修喷漆是不会发生的,其清理费用已七千元左右。(4)在判决书上承诺对法庭判决赔偿有影响作用,故鹏龙星徽公司4s店应如实兑现其在判决书上的承诺。9.鹏龙星徽公司4s店应承担拖延再修理费用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1)车辆再修理费用从养老费用及大手术用款项中垫付的,时年为尽快拿回赔偿资金,按办事处律师建议到东城法院立案,鹏龙星徽公司4s店强势要求移案朝阳法院审理,案移朝阳法院后鹏龙星徽公司4s店强势拖延至今,故减除正常审理时间外,鹏龙星徽公司4s店应承担拖延期间的利息费用。(2)该性质属于民间借贷,请求按法律允许的借贷利息24%计算,李子伟只收取二分之一,余由法庭转赠相关法律救援机构。小小一案,历时五载,已生效判决的原审案件受理费及五千元赔偿至今分文未付给李子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一审判决书要求公平公正的鹏龙星徽公司4s店情何以堪。情法能容?
鹏龙星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子伟一审诉讼请求。李子伟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业已生效裁判文书的理解背离了客观事实,判令鹏龙星徽公司再次承担涉案车辆的再次维修费用,认定事实有误。1.一审判决没有将服务瑕疵与质量瑕疵进行区分。涉案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存在瑕疵,不能等同最终维修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瑕疵。2.不论是业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还是本案一审判决,均没有认定涉案车辆最终维修后仍存在维修质量不合格问题。李子伟虽然认为涉案车辆最终维修后仍存在喷漆质量不合格问题,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认为的涉案车辆喷漆质量不合格问题申请专业鉴定,因此,应当认定涉案车辆经鹏龙星徽公司最终维修后,不存在李子伟认为的喷漆质量不合格问题。不能理解为业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涉案车辆需要再次维修。二、一审程序中,李子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鹏龙星徽公司在前期最终维修后存在喷漆质量不合格问题,李子伟提供维修证据与先期维修质量没有关系。1.没有证明表明也没有业已生效的判决认定鹏龙星徽公司最终维修后的涉案车辆存在瑕疵不合格现象。2.涉案车辆经李子伟再维修后,在3年多的时间里李子伟仍正常使用,这足以说明李子伟认为涉案车辆不需要再次进行喷漆或维修。三、本案李子伟至今都拒绝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造成鹏龙星徽公司至今都无法在履行维修合同后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维修费用,已经给鹏龙星徽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时至至今,鹏龙星徽公司在代李子伟垫付6万余元维修费用的前提下,却要对李子伟进行二次维修瑕疵赔偿,一审判决难以体现公平、公正。
李子伟针对鹏龙星徽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卖车修车的人是鹏龙星徽公司还是分公司,分公司有没有这个资质。鹏龙星徽公司跟李子伟和法院说自己是国企,东城法院查证是与北京国委恒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作的,李子伟想知道企业的性质,有没有资质修车,涉案这次在鹏龙星徽公司是保险检查定损维修,需要投保人签字确认,鹏龙星徽公司根据定损项目修。鹏龙星徽公司隐瞒了维修的通用做法。准施工单不是正式修理项目的清单。鹏龙星徽公司把准施工单给前案二审当成正式修理项目。前面一审、二审的结果李子伟不认可。要求鹏龙星徽公司赔偿李子伟的损失,合同纠纷事实方面进行澄清。体现了合同维修关系,双方对维修的建议,账单才是维修的项目。涉损维修是电路、智能系统方面的维修,实际涉案车辆是重新喷漆方面的维修,没有那么严重,二手车市场是要看车辆维修记录定价的。维修喷漆原理是一样的,工艺成熟、质量标准明确。有基底处理、喷漆层的处理,行业用目测确认是否合格。基层做不好,其他更做不好。要有干燥处理,界面一定要干净。行业要求是平整、干燥、无尘土。鹏龙星徽公司不提基层有问题的事情。从一审李子伟就说要查清本案事实。李子伟要求返工的时候,基层不合格,反复打磨色漆、清漆,只修理漆面,无法保证质量。一个修理师傅就能判断漆面修理是否合格。根据纹理痕迹就能判断喷了几遍。喷漆质量的确认是两方面,工艺层质量和外观效果。李子伟说的是厂家标准维修喷漆是怎么回事。前机盖更换没有影响正常的维修时间。李子伟所述的是让法庭清楚整个是怎么维修的。2015年8月3日车辆进场定损。延误交车是鹏龙星徽公司造成的。李子伟要求进行二次伤害理赔,保险公司不同意。鹏龙星徽公司在原一审判决书承诺的给李子伟1万元。前案法院判了5000元,但这个5000元跟鹏龙星徽公司承诺赠与李子伟1万元没有关系,这1万元鹏龙星徽公司还得给李子伟。李子伟依据现有事实提出要求对方双倍赔偿。1万元详见上诉书的内容。
鹏龙星徽公司针对李子伟的上诉请求辩称,上诉状没有写明关于二次维修的事实和理由,不认可李子伟的上诉请求与理由。
李子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鹏龙星徽公司赔偿车辆全车喷漆维修费损失4万元;2.判令鹏龙星徽公司赔偿其它损失3106元(车辆维修期间无法正常用车损失1440元,保险费损失442元,维修减损1224元)。诉讼中,李子伟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鹏龙星徽公司赔偿(2017)京03民终11568号案件的诉讼费损失1674元;2.判令鹏龙星徽公司赔偿其于(2016)京0105民初903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承诺赠予的1万元中剩余的5000元;3.判令鹏龙星徽公司支付延迟付款利息损失(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算至本案判决作出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为标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子伟与鹏龙星徽公司、北京鹏龙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钟寺销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鹏龙星徽公司分钟寺销售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由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9037号受理,该案查明事实:2015年8月8日,李子伟所购车辆(车牌号为×××)因冰雹受损送至鹏龙星徽公司分钟寺销售中心维修。2015年9月6日,鹏龙星徽公司与李子伟签署书面确认,载明×××修理及补偿事宜双方尚未最终确定,鉴于4s店无代步车提供,车主先将车开走,待解决相关问题后,办理交接车手续。当日,李子伟将车开回。该案认定:鹏龙星徽公司分钟寺销售中心在维修涉案车辆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李子伟因此而受到的合理损失,鹏龙星徽公司分钟寺销售中心应予承担。判决鹏龙星徽公司支付李子伟各项损失5000元。判决作出后,李子伟提起上诉,要求鹏龙星徽公司给付重新维修费用45000元等其他费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京03民终11568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其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涉案车辆维修时的状况及鹏龙星徽公司分钟寺销售中心履行修理合同的情形,综合考虑该销售中心维修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后续修复车辆情况及李子伟由此产生的损失构成,酌情判决鹏龙星徽公司给付李子伟车费损失、保险费损失、车辆折旧损失、到店看车提车的交通费损失、全景天窗槽内及立网清理费用、车门内部清理费用、车辆重复进烤漆房对非金属材料件的损害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并无不当。李子伟上诉请求鹏龙星徽公司、鹏龙星徽公司分钟寺销售中心向其支付车辆重新维修费用45000元,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亦不属于李子伟在修理合同履行后其可获得的利益,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74元,由李子伟负担。后,李子伟申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京民申2844号民事裁定书载明:鉴于涉案车辆尚未再次维修,故李子伟主张的再次维修费用并未实际发生,该主张缺乏依据。
为证明再次修理的费用,李子伟提交准施工单、账单、增值税发票为证。北京波士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波士瑞达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出具的《准施工单》载明:客户为李子伟,车牌号为×××,接车时间为2018年10月20日,车辆外部状况不正常,“服务检查”处载明:前机盖鼓包、橘皮纹明显,四车门掉漆、有凹陷,后盖腻子薄厚不均匀,四车门有波浪纹,四个叶子板有凹陷。维修保养建议为:前机盖、后盖、4个车门、4个叶子板、后杠、前杠、2个镜壳、右镜壳下饰板喷漆;两个大边抛光;原车维修喷漆层打磨掉后,按工艺标准重新维修。账单载明了修理项目及金额,总价为4万元。2018年11月3日,波士瑞达公司向李子伟开具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购买方为×××,金额为4万元。
为证明保险费用损失,李子伟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金额为567.12元;提交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一份,金额为4365.19元。两份保险的保险期间均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
一审法院另查,鹏龙星徽公司在(2016)京0105民初9037号案件中答辩称:车辆因冰雹发生损害,维修中的瑕疵不能定义为产品质量问题,李子伟在提车时也没有提出异议,现在也正常使用车辆,鹏龙星徽公司分钟寺销售中心赠送给李子伟的无偿养护已经接近万元,足以弥补其损失。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鹏龙星徽公司称的赠送养护1万元系调解意见,后因未协商一致,并未实际履行。李子伟称其在申诉被驳回后重新修理了车辆,鹏龙星徽公司喷漆维修后的涉案车辆存在全车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到本案,业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鹏龙星徽公司分钟寺销售中心在维修涉案车辆的过程中存在瑕疵,本案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故鹏龙星徽公司应对涉案车辆的再次维修费用承担责任。然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该瑕疵必然导致全车喷漆、维修项目的发生,且车辆再次维修时间距李子伟提车已逾3年,涉案车辆在该期间依然正常使用,波士瑞达公司出具的准施工单载明的维修项目亦无法全部指向系由鹏龙星徽公司分钟寺销售中心的瑕疵维修行为导致。故一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对李子伟主张的再次维修费用酌情予以支持。关于李子伟主张的车辆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的车费损失、保险费损失、车辆折旧损失,一审法院根据车辆的必要维修时间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车辆再次维修后,费用是否应由鹏龙星徽公司承担尚未明确,故利息起算时间应为本判决生效后,利息计算标准一审法院依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关于诉讼费损失,(2017)京03民终1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由李子伟承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李子伟要求鹏龙星徽公司支付其承诺赠送1万元养护中剩余5000元的诉讼请求,系双方协商阶段的意见,因协商未达成一致,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一、北京鹏龙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子伟再次修车费用损失25000元;二、北京鹏龙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子伟修车费用利息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北京鹏龙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子伟其他费用损失1000元;四、驳回李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李子伟围绕其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1.波士瑞达公司维修人员与李子伟的录音,内容是佐证了鹏龙星徽公司是喷漆了两遍,整车喷了两遍漆面,叶子板和后备箱盖局部喷了三遍漆面,是偷录的。
2.四段录音的文字整理材料1页,分别是2015年8月16日李子伟、李子伟儿子与鹏龙星徽公司的老孙、小郑、姓朱的人的沟通记录;2016年3月29日三方会议,生产厂家技术人员陈述的内容;8月31日李子伟陈述的一段话;9月6日李子伟和鹏龙星徽公司的客服陈瑶的对话。相应光盘在朝阳区法院原一审时已经提交,李子伟需要保留原件,故不再提交原件。
以上证据均证明鹏龙星徽公司没有按照8月31日方案把漆面都去掉,前机盖更换是鹏龙星徽公司造成的。
鹏龙星徽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鹏龙星徽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是李子伟偷录的,意思表示不完整。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2认为不属于新证据,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李子伟将车辆交予鹏龙星徽公司分钟寺销售中心维修,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维修合同关系,并确认维修涉案车辆过程中存在瑕疵,同时对李子伟有关要求鹏龙星徽公司支付重新维修费用的请求,认为维修费用并未实际发生,而予以驳回。现李子伟主张因鹏龙星徽公司维修涉案车辆存在全车质量问题,其重新修理了车辆,并实际发生了维修费用,鹏龙星徽公司应当赔偿李子伟维修费损失4万元;鹏龙星徽公司认为涉案车辆虽在维修过程中存在瑕疵,但李子伟提车时并未提出质量不合格的瑕疵问题,应当认定涉案车辆维修后不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鹏龙星徽公司不应承担重新维修费用。对于双方的争议,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首先,从鹏龙星徽公司维修的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且需要重新维修的方面进行考量。本院认为,根据李子伟的陈述和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在李子伟从鹏龙星徽公司提取后又经波士瑞达公司维修,其性状已经发生变化,已无法还原至李子伟从鹏龙星徽公司提车时的状态。现双方对于鹏龙星徽公司最终维修的结果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本院对该问题已无法通过车辆的客观状态进行判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看,李子伟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鹏龙星徽公司的维修结果存在质量问题,亦不足以充分证明其所谓的质量问题必然导致波士瑞达公司的全部维修项目;鹏龙星徽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充分证明其向李子伟交付车辆时,涉案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完全符合李子伟的维修要求。现查明2015年9月6日李子伟提车时,双方曾签署书面确认,载明涉案车辆修理及补偿事宜尚未最终确定,鉴于4s店无代步车提供,车主先行将车开走,待解决相关问题后,办理交接车手续。由此可知,李子伟提车时双方对于修理及补偿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前案生效判决赔偿李子伟的损失亦不包括重新维修的费用。故综合以上情形,不能完全排除鹏龙星徽公司维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且需要重新维修的情形。
其次,从李子伟再次维修的损失是否全部与鹏龙星徽公司维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有关的方面考量。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子伟系在从鹏龙星徽公司提车逾3年后,才重新维修。车辆属于消耗品,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相应损耗。李子伟在提车3年后才重新维修,不能排除存在其再次维修系因其使用及涉案车辆自然损耗所致的情形。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波士瑞达公司维修的项目及位置与鹏龙星徽公司维修的项目及位置并不完全对应。因此不能认定李子伟再次维修的损失全部与鹏龙星徽公司维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有关。
综合以上考量情形,不能认定李子伟再次维修发生的损失系单一原因所致,故在多重原因均能导致再次维修损失发生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对李子伟主张的再次维修费用及车辆再次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的车费损失、保险费损失、车辆折旧损失酌情予以支持并无不当,酌定数额亦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对于利息的认定亦无不当,本院一并予以维持。本院对李子伟、鹏龙星徽公司相关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
关于李子伟请求的鹏龙星徽公司支付其承诺赠送的费用问题,现无证据表明双方就此达成一致,鹏龙星徽公司未实际支付亦不同意支付,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李子伟请求的诉讼费损失问题,(2017)京03民终1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该诉讼费由李子伟负担,故李子伟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李子伟在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的规定,因鹏龙星徽公司不同意调解,亦不同意一并审理,故李子伟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李子伟、鹏龙星徽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由李子伟负担420元(已交纳),由北京鹏龙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慧
审 判 员 张丽新
审 判 员 张玉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思齐
书 记 员 左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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