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1,女,1998年7月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贺某1之母兼贺某1之委托诉讼代理人),1972年7月12日出生。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爱萍,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2,男,1943年10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47年7月30日出生。
贺某2、陈某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先,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3,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军(贺某3之夫),1970年12月6日出生。
上诉人侯某、贺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贺某2、贺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5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侯某、贺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侯某、贺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侯某、贺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侯某、贺某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薛 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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