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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1等与贺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1,女,1998年7月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贺某1之母兼贺某1之委托诉讼代理人),1972年7月12日出生。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爱萍,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2,男,1943年10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47年7月30日出生。

贺某2、陈某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先,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3,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军(贺某3之夫),1970年12月6日出生。

上诉人侯某、贺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贺某2、贺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5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侯某、贺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侯某、贺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侯某、贺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侯某、贺某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薛 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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