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伟,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利,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香港永久(3)。
上诉人张大伟因与被上诉人傅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72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大伟于2021年1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大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傅利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729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大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张大伟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张大伟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放
审 判 员 万丽丽
审 判 员 玄明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向 玗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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