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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伟与傅利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伟,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利,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香港永久(3)。

上诉人张大伟因与被上诉人傅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72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大伟于2021年1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大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傅利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729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大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张大伟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张大伟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放

审 判 员  万丽丽

审 判 员  玄明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向 玗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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