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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瑞,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

负责人:聂尚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广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

法定代表人:陶桂红,经理。

原审原告:李立华,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影,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睿哲,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张子祥,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审被告:王志力,男,1978年12月27日,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审被告:薄海坡,男,1983年8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审被告:北京祥润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二街**iv>

法定代表人:徐臣林,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

负责人:刘光辉,总经理。

上诉人郭瑞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广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李立华、原审被告张子祥、王志力、薄海坡、北京祥润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瑞于2021年2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郭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元,由郭瑞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清波

审 判 员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欣欣

书 记 员 高明晓

书 记 员 张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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