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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立华与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牌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9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立华,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牌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牌楼村。

法定代表人:杨金柱,村书记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然,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立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牌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7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74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郝立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9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俊逸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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