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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民益房地产开发中心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9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白马路**。

法定代表人:申东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峰,北京市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合创挑战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管庄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马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宾,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民益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周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茹,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合创挑战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民益房地产开发中心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27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279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江锦莲

审 判 员  张印龙

审 判 员  孙 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永基

法官助理  陈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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