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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与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2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工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法定代表人:聂祚仁,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辉,女,北京工业大学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雄,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富路牛山段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蓓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北工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耿丹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3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工大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2.明确判令2008年《关于合作举办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和2013年《北京工业大学与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终止合作举办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以下简称《善后协议书》)不再履行,不将其以后作为以后转设申请的附件,以后耿丹学院转设需双方另行商议签订转设协议。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2009年北工大与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关于合作共建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的协议书》代替了2008年《补充协议》,耿丹学院的举办主体已由北工大和耿丹中心变更为北工大和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2.2013年《善后协议书》未生效,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是本《协议》自教育部批准耿丹学院转设之日起生效,因2013年申请转设没有批准,故该协议没有生效。2009年协议已经将耿丹学院的主体变更为北工大和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故北工大和耿丹中心签订的善后协议无效。3.2008年《补充协议》和2013年《善后协议书》约定北工大放弃耿丹学院30%股份及收益,但此后北工大仍履行着和该约定之前一样的举办者权利义务,以实际行为代替了该放弃约定。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2008年《补充协议》和2013年《善后协议书》约定北工大放弃耿丹学院30%股份及收益未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批准和挂牌交易,违背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为无效。2.2008年《补充协议》和2013年《善后协议书》约定北工大放弃耿丹学院30%股份及收益,耿丹中心放弃70%股份和收益而无承继人,将导致耿丹学院成为无主机构,无法运营,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3.按照章程规定,耿丹学院如果愿意捐赠,北工大有优先权。三、一审法院未将2008年《补充协议》和2013年《善后协议书》不再适用作出明确判决,导致北工大和耿丹中心对此出现歧义。

耿丹中心辩称,同意一审判决。1.北工大无权增加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北工大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明确判令2008年《补充协议》和2013年《善后协议书》不再履行,不将其以后作为以后转设申请的附件,以后耿丹学院转设需双方另行商议签订转设协议,该请求超出一审反诉请求。2.2009年北工大和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关于合作共建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的协议书》并未取代耿丹中心与北工大2008年《补充协议》。2009年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土地过户,2014年10月28日北工大、耿丹中心、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三方签订《对《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北工大与耿丹中心合作创建耿丹学院;由于耿丹中心是由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全额出资、注册登记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同意将其具有权属的土地、房屋资产用于耿丹学院的教育教学,并按照相关程序过户到耿丹学院名下。3.2013年《善后协议书》合法有效。2008年《补充协议》和2013年《善后协议书》中约定放弃股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外前述协议还约定了“北工大按照办学学费收入8%的比例计提使用成本”,二者并不矛盾。4.北工大在耿丹学院没有国有资产投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不适用于本案。5.耿丹学院是公益性、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耿丹学院和北工大一样,都是从事为国家为社会培养人才的教育实业,转设不是终止办学,是按照教育部要求转设成独立建制的民办高校。

耿丹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工大按照2013年9月13日《关于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的请示》(以下简称《转设请示》)的内容,重新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教委)提交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以下简称耿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的请示并将2013年8月6日《善后协议书》作为前述请示文件的附件与前述请示文件一并提交,并在耿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需要北工大作为申请人盖章的报审材料上加盖公章;2.北工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耿丹中心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确认双方2008年9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2.确认双方2013年8月6日签订的《善后协议书》合法有效;3.判令北工大继续履行2013年8月6日《善后协议书》,即北工大按照2013年9月13日《转设请示》内容重新向北京市教委提交耿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的请示并将2013年8月6日《善后协议书》作为前述请示文件的附件与前述请示文件一并提交,并在耿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需要北工大作为申请人盖章的报审材料上加盖公章;4.北工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工大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2008年9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二条中的“北工大放弃以其学校、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为投入,所占学院总资产30%的股权”条款无效;2.确认双方2013年8月6日签订的《善后协议书》第二条中关于北工大放弃30%股份、收益的条款无效;3.反诉费由耿丹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4月17日,北工大作为甲方、耿丹中心作为乙方签订了《合作共建协议书》。协议约定:北工大与耿丹中心决定合作创建具有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耿丹学院,独立学院的申请者为甲方,独立学院的合作者为乙方;甲方负责独立学院的申报工作,负责与国外较知名教育机构谈判有关合作办学、学位文凭和课程衔接等项工作;对独立学院的教学管理和教育质量负责,以其学校品牌、知识产权和学科、师资、教学管理等无形资产方式投资,占学院30%股份;乙方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硬件条件和设施,提供土地使用权、教学、生活、体育建筑设施;按办学需要提供相关教学设备及图书资料,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占学院70%股份;学院是一所民办性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学院,实行独立办学、独立招生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院日常运行经费来源为学生交纳的学费、社会赞助及其他经营收入;甲方的办学收益分为两个阶段,在乙方投资总成本回收期间,当学历教育学生人数在3000人以下时,按办学收入(以下指学院的各类教育项目的收入,不含非教育类项目)的10%划拨到甲方,学历教育学生人数超过3000人后,按办学收入的8%划拨到甲方,在乙方投资完全收回之后,按约定的股份比例得到回报;如回报低于当年办学收入的8%时,仍按8%办学收入提取收益;乙方在总投资(以评估值为准)收回之前,以学院运作节余后的经费作为投资回报,在完成总投资收回后,按股份比例提取收益。

2008年9月12日,北工大作为甲方、耿丹中心作为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和学院的发展实际,北工大主要对学院的教学和管理予以指导,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和评估体系;耿丹中心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完善办学条件并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各项要求;双方共同协助学院党政班子,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双方就学院的公益性属性达成共识,同意将董事会改为理事会;耿丹中心放弃以资金、办学设施和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办学用地作为投入所占学院总资产70%的股权,北工大放弃以其学校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为投入所占学院总资产30%的股权;举办方耿丹中心以资金、办学设施和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办学用地作为投入的全部资产,依法过户到学院名下,不要求取得回报;北工大现阶段提供学院使用的管理资源和师资、课程等教育教学资源等,其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按办学学费收入8%的比例提取使用成本;学院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财产清算和财产清偿后如有剩余,乙方愿将其捐赠给北京市的公益性事业,甲方有优先接受捐赠并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的权利;本补充协议与《合作共建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2年8月30日,耿丹学院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形成了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的申请》,同意耿丹学院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启动转设工作;审议了《善后协议书》,由北工大进一步审定,并与耿丹中心沟通协商后,由双方共同签署;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的论证报告》,由耿丹学院根据高等院校设置标准进行自评并形成新的论证报告。

2013年7月2日,研究耿丹学院转设工作协调会召开,并形成会议纪要,载明:2012年12月14日,经北工大党委会研究通过,同意耿丹学院转设立为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转设立”工作有关要求,耿丹学院需要将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耿丹学院唯一投资方)权属的土地、房屋、资产变更为耿丹学院校产,由原来工业用地变更为教学科研用地;会议认为,耿丹学院作为一所非营利性质的民办教学机构,为首都人才培养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各相关部门要遵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积极予以相关支持等。

2013年8月6日,北工大作为甲方、耿丹中心作为乙方签订了《善后协议书》。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根据教育部[2008]26号令、教育部[2007]25号令,教发司[2008]91号文和[2006]18号文件的精神,经过理事会慎重研究并决定,同意耿丹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为此签订本协议;本协议自教育部批准耿丹学院转设之日起生效,自教育部批准耿丹学院转设之日起,除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甲乙双方签署的原《合作共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直至耿丹学院招收的学生全部以毕业、结业或肄业等形式离校,本协议与原《合作共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完全终止(以上期间为过渡期);如耿丹学院转设未获批准,北工大与耿丹中心应继续执行原《合作共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确认,合作办学期间甲方以其学校品牌、知识产权和学科、师资、教学管理等无形资产投入耿丹学院;乙方以资金、办学设施和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办学用地投入耿丹学院,双方对投入办学的资产均不要求取得回报;自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将用以办学的土地、房屋等资产过户至耿丹学院名下,甲乙双方确认,用于转设后新学院办学的所有资产必须且都已全部过户至新学院名下,耿丹学院的办学积累结余不作为甲方或乙方对新学院的投入;鉴于耿丹学院的公益属性,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甲乙双方均放弃享有的持股比例和依据该比例对耿丹学院办学收益的分配权利;根据北京中达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以2012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学校的资产状况足以承担债务,耿丹学院及转设后的新学院应按其与债权人的约定履行偿债义务;甲乙双方确认,上述债权、债务及耿丹学院自审计基准日至教育部批准耿丹学院转设之日的期间因其自身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耿丹学院及转设后的新学院自行承担;甲乙双方确认,耿丹中心不得将原定的投入转为耿丹学院或新学院的债务;过渡期内,乙方继续向甲方支付使用成本,以耿丹学院名义招收的学生全部以毕业、结业或肄业等形式离校之前,甲方继续按办学学费收入8%的比例提取使用成本,过渡期结束后,甲方不再提取使用成本;协议还对过渡期内耿丹学院的学生管理体制、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安全稳定工作机构与机制、名称的使用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有关学院转设的具体未尽事宜,各方本着推进转设、平稳过渡、学院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自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终止协议明确的书面意见并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之日起生效。

2013年8月6日,耿丹学院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耿丹学院章程。章程规定,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北工大和耿丹中心;本单位开办资金1000万元,出资者耿丹中心1000万元;举办方耿丹中心和北工大共同承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坚持公益性办学等。

2013年8月28日,耿丹学院向北工大提交了《关于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的申请》,载明: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9号)、《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文件精神,经耿丹学院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申请将耿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新校名拟定为北京耿丹学院。

2013年9月13日,北工大向北京市教委提交了《转设请示》,载明: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同意耿丹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耿丹学院已经具备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学校的各项条件,北工大同意并大力支持耿丹学院在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切实保障学院稳定和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完成转设工作。

2014年10月28日,北工大作为甲方、耿丹中心作为乙方、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对《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北工大与耿丹中心合作创建耿丹学院;由于耿丹中心是由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全额出资、注册登记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同意将其具有权属的土地、房屋资产用于耿丹学院的教育教学,并按照相关程序过户到耿丹学院名下。

2018年2月2日,北京中宣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宣育市审字(2018)第12032-1号《耿丹学院2017年度审计报告》。报告载明: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耿丹学院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宣育市审字(2018)第12032-2号《耿丹学院2017年度办学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载明:其他事项说明部分载明,根据北京市委关于“研究耿丹学院转设立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文件精神,确认耿丹学院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耿丹学院转设立需将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权属的土地、房屋、资产变更为耿丹学院资产;2015年底前已将3号院内的土地、房屋、资产变更完毕,坐落在牛板路2号院和供销社胡同6号院的房产由于地方规划的原因尚未转入耿丹学院校产(手续还在办理当中),但是这些房屋均在耿丹学院教学使用当中;为了理清资产关系和真实反映办学成本,耿丹学院与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签订了以上两处房产的租赁协议并计提了房屋租赁费,故未实际支付。

2018年3月21日,耿丹学院再次向北工大提交《关于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的申请》,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7]3号)、《关于做好本科学校设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发[2017]303号)精神及耿丹学院发展需要,再次申请将耿丹学院转设立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2018年4月10日,北工大向耿丹中心发送《北京工业大学关于同意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的复函》,表示:同意耿丹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转设的善后事宜,要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以及《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章程》,按照教发司[2008]91号文件要求,做好资产清算、债权债务承继、股权退出、学生管理、名称使用等完整论证工作;双方应成立过渡期善后事宜工作小组,重新签订终止暨善后事宜协议等。附件为《善后协议书》的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具体为:“资产清算”中增加耿丹学院最迟完成财务清算和资产清算的时间,依据教发司[2008]91号文件要求,需增加合作双方投入的资产及数额、现有总资产数、净资产数、固定资产数、债权数、债务数、学费收入累计数额等信息,以及普通高校和合作方的投入在总资产中各自所占的份额;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在未获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双方未通过法定程序正式履行放弃股权之前,根据教育部第26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依法作价;故应在协议中说明,以双方协议约定的出资份额计算北工大退出时份额的转让价,并注明国有资产退出方式、比例和转让价数额;列明是否已将用于转设后新学校办学的所有资产全部过户到耿丹学院名下;在“债权债务的继承”中增加独立学院的主要债权人名单、数额,债务人名单、数额,明确债务偿还主体及各自承担的比例;产生房租债务的原因是耿丹中心未按时将原定对耿丹学院的投入转为独立学院名下,故应在协议中明确房租债务不存在或者无效。

同日,北工大向北京市教委提交了2018《转设请示》,称经2018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原则同意耿丹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终止合作举办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

2018年5月3日,耿丹学院修订了章程。章程同样规定,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北工大和耿丹中心;本单位开办资金1000万元,出资者耿丹中心1000万元;举办方耿丹中心和北工大共同承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坚持公益性办学等。

耿丹中心提交的耿丹学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显示有效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举办者为北工大和耿丹中心。

耿丹中心还提交了编号为京(2015)顺义区不动产权第×××号的权利人耿丹学院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登记时间为2015年1月8日,权利人为耿丹学院的X京房权证顺字第XXXX号、×××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

另查,2008年2月22日颁布、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无形资产的作价,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2008年9月5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发布《关于请有关省协助做好申报转设的独立学院<终止合作协议书>拟定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08]91号)。该通知制定了《独立学院转设之

2017年10月11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发布《关于做好本科学校设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7]303号),通知要求:根据《教育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部署和安排,特作出通知;要求各省份进一步完善省内审核论证程序,严格掌握设置标准各项指标,充分发挥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拟申报设置高校的考察和论证工作。后附申报材料清单中申请独立学院转设的,应当提交举办高校同意独立学院转设的文件,独立学院董事会同意独立学院转设的决议,举办高校与独立学院出资方关于转设后责权利关系的正式协议,独立学院举办者资质及出资情况证明材料等。

2020年5月15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发厅[2020]2号)。通知载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生效,民办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为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规范发展,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制定本方案;总体安排,把独立学院转设作为高校设置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完成转设,到2020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独立学院转设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财务清算程序,修订完善章程,经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同意后,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内专家审核、公示等环节,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教育部审批。

诉讼中,本院向北京市教委就耿丹学院转设情况发出调查函,北京市教委复函称:独立学院转为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报送申请材料,由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并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由教育部进行批复;2013年,北工大向北京市教委提出耿丹学院转设申请后,北京市教委依照程序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未安排审议;2018年,由于举办者双方北工大和耿丹中心就转设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北京市教委告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报送申请材料;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耿丹学院办学许可证注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关于《善后协议书》,北工大认为:第一,鉴于2013年耿丹学院未获教育部批准转设,《善后协议书》终止;2018年耿丹学院重新申请转设,双方应重新启动向北京市教委提交转设申请,重新签订善后协议,而不应继续使用多年前向北京市教委的请示材料;协议中的“转设未获批准”,既包括申请转设未获教育部批准的情形,也应包括因其他原因未向教育部申请的情形;不论哪种情况,双方均应继续执行原《合作办学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第二,如再次申请,双方应于签订新的《善后协议书》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原《善后协议书》对于北工大投入资产放弃取得回报的约定违反了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应当予以纠正,对投入资产依法取得回报;耿丹中心应将土地、房屋过户至耿丹学院名下。第四,2012年7月31日至今,耿丹学院资产状况发生了变化,应当重新进行审计、评估,提交审计报告,确定目前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和学生状况,无法按照原《善后协议书》约定处理。第五,原《善后协议书》对于过渡期耿丹学院的学生管理体制、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均未明确,且需要向主管部门请示后确认;过渡期耿丹学院的行政机构和决策机构、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名称的使用等均需按现行政策确定。第六,耿丹中心自2018年至今拖欠2年多的使用成本未付,说明耿丹中心有可能不履行协议约定,无法完成过渡期其应该履行的各项工作。

耿丹中心认为:双方一开始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约定30%和70%的比例是无效的,所以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了补正,并签订《善后协议书》进行了确认,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善后协议书》虽然附加了生效条件,但综合来看,是依据教育部文件作出的;现在生效条件未成就是因为北工大以30%股权为由,未上报给北京市教委,实际上是北工大为继续从耿丹学院收取收益而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协议应当已经生效;北工大在耿丹学院没有投入国有资产,只是借用了北工大的名字,因此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2008年《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如果终止办学,所有资产将捐赠给北京的公益事业,而北工大有优先接受捐赠的权利;从耿丹学院成立至今,耿丹中心从未从耿丹学院收取任何收益,反而是北工大从耿丹学院收取了近8000万元的收益。

关于2013年转设工作,北工大认为,转设工作是一次性的,2013年的转设工作已经报北京市教委,未得到批准,则转设工作结束;2018年耿丹学院再次申请,北工大也已经报北京市教委,但仍未获批准;如耿丹学院还申请转设,则需要重新申请。耿丹中心则认为:转设是一个结果,耿丹学院在2013年和2018年两次提交了转设申请,但2013年因政策原因未能转设成功,2018年则是北工大不予配合未能转设成功,因此,转设工作并未终止,只是因北工大原因才未能完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第一,耿丹学院能否以2013年《善后协议书》为附件要求北工大向北京市教委再次提交请示;第二,北工大主张的条款无效是否能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耿丹学院2013年转设行为依据的文件精神是[2006]18号文件、教育部[2007]25号令、教育部[2008]26号令和教发司[2008]91号文,在双方签署《善后协议书》后,北工大亦按照约定向北京市教委提交了请示材料。根据双方陈述及本院向北京市教委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未能转设成功的原因并不在北工大。因此,根据《善后协议书》约定,北工大及耿丹中心应当继续执行原《合作共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善后协议书》终止,即是说当年的转设行为已经结束。2018年,耿丹学院重新向北工大提交申请时,除了上述文件外,教育部还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7]3号)、《关于做好本科学校设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7]303号)文件,对于独立学院的转设,依据的文件精神有增加,且经过近5年的时间,耿丹学院的资产状况、学校的具体情况均有变化,因此,双方应当就《善后协议书》的相关问题进行修改完善,耿丹学院要求北工大再将2013年《善后协议书》作为附件提交请示,并没有依据。双方应就转设的具体事宜另行签订协议后再向北京市教委提交请示。此外,北京市教委亦答复,因双方就善后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未对北工大2018年提交的请示作出处理,在双方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以判决形式强制北工大在申报材料上盖章。综上,对于耿丹中心要求提交请示并加盖公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根据上述规定,耿丹学院作为独立学院,系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举办人的耿丹中心和北工大,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也可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而根据《耿丹学院章程》(2018.5.3),北工大和耿丹中心共同承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坚持公益性办学。由此可见,在耿丹学院办学过程中,北工大和耿丹中心均不得要求从耿丹学院中获取收益。基于此,双方在2008年9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北工大放弃以其学校、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为投入,所占学院总资产30%的股权”、在2013年8月6日《善后协议书》约定北工大放弃30%股份、收益的条款,也是基于促进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促进公益性事业作出的,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北工大要求确认上述条款无效的反诉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耿丹中心关于《补充协议》《善后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独立学院属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扩大高等教育资源供给、培养急需应用型人才、优化高等教育区域布局、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独立学院的转设工作也是国家推动民办教育更加规范健康发展、繁荣的重要举措。而本案中,根据2013年33号会议纪要,也充分肯定了耿丹学院作为一所非营利性质的民办教学机构,为首都人才培养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并要求各部门遵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积极予以支持。作为共同举办人的北工大,则更应当大力支持耿丹学院的转设工作。独立学院的收入,实际上来源于学生的学费,而保持教育的公益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北工大和耿丹中心更应当尽快就转设善后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北工大也应及时向北京市教委提交请示,促成耿丹学院的转设工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与北京工业大学于2008年9月12日签订的《关于合作举办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的补充协议》以及2013年8月6日签订的《北京工业大学与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终止合作举办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驳回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工业大学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审中,耿丹中心提交如下证据:1.《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证明耿丹学院的五位理事由北工大委派,耿丹学院2013年8月6日的章程经耿丹学院理事会审议通过,北工大委派的五名理事均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2.《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证明耿丹学院的三位理事由北工大委派,耿丹学院2018年5月6日的章程经耿丹学院理事会审议通过,北工大委派的三名理事均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3.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及支票存根,证明2020年12月耿丹学院向北工大支付4292万元,尽管耿丹学院为公益性事业,北工大不应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事实上2006年至2020年北工大收取了1.2亿余元的办学收益。4.办学许可证(副本),证明2005年7月15日耿丹学院取得办学许可证,明确备注“(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5.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3]8号),证明2004年北工大和耿丹中心《合作共建协议书》主要依据是该文件,该文件对于独立学院的性质、举办者与独立学院之间的关系无清晰界定。6.《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9号),证明2013年《善后协议书》及耿丹学院申请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均依据该文。7.北京工业大学起诉书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北工大另案起诉耿丹中心和耿丹学院要求支付办学成本,其认可2008年《补充协议》和2013年《善后协议书》合法有效,北工大自认款项性质为学费收入的8%,而非30%股权投资回报。

北工大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上述证据是耿丹学院内部管理文件,不涉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款项是收取的办学成本,并不是收益。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办学许可证是耿丹学院办理的,其没有遵循协议约定,侵害了举办者的利益。对证据5、6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相关文件没有规定独立学院不能收取回报。对证据7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另,二审中北工大申请法院调取如下证据:1、北京市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要求北工大和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签订2009年《关于合作共建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的协议书》的决定及相关证据;2、北京市委五次协调会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争议核心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北工大的调查取证申请并无实质必要,且一审审理中双方已就在案证据之一即2013年7月2日研究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转设立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进行质证,故对该调查取证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北工大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新的请求,即请求法院明确判令2008年《合作协议》和2013年《善后协议书》不再履行,不将其以后作为以后转设申请的附件,以后耿丹学院转设需双方另行商议签订转设协议,超出了一审期间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北工大主张的2008年《合作协议》和2013年《善后协议书》条款无效是否能得到支持。

北工大上诉主张2008年《合作协议》已经被2009年北工大与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取代,耿丹学院的举办主体已由北工大和耿丹中心变更为北工大和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2013年《善后协议书》中没有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的签字,故2008年《合作协议》和2013年《善后协议书》无效。对此本院认为,耿丹学院的办学许可证上明确举办者是北工大、耿丹中心,北工大与耿丹中心从2004年到2013年之间签署了多份协议,北工大从未对耿丹学院的举办者身份提出过异议,耿丹中心也一直以耿丹学院的举办者身份出现,加之,2014年北工大、耿丹中心、北京天泽新颖时装公司签订了《对《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上述查明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北工大主张的2008年《合作协议》已经被2009年《合作协议》取代,耿丹学院的举办主体已变更的事实,北工大以该理由主张2008年《合作协议》和2013年《善后协议书》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工大上诉主张2008年《补充协议》和2013年《善后协议书》约定北工大放弃耿丹学院30%股份及收益未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批准和挂牌交易,违背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对此本院认为,《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有关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北工大与耿丹中心为了独立学院的转设,在2008年9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北工大放弃以其学校、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为投入,所占学院总资产30%的股权”、在2013年8月6日《善后协议书》约定北工大放弃30%股份、收益的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耿丹学院作为独立学院,系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作为举办人的耿丹中心和北工大,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也可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而根据《耿丹学院章程》,北工大和耿丹中心共同承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坚持公益性办学。根据现有证据,北工大未举证证明上述协议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故北工大关于2008年《合作协议》和2013年《善后协议书》无效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工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工业大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妍熙

审 判 员 郑吉喆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世洋

法官助理 俞 洁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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