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IBM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女,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滢,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9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韩某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韩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0元,减半收取18400元,由上诉人韩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沈 放
审 判 员 万丽丽
审 判 员 玄明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向 玗
书 记 员 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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