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阿卡,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茂荣,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红,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军斌,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大有广场**。
负责人:陈建明,总经理
上诉人孙阿卡因与被上诉人尚红、薛军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晓茜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孙阿卡因服从一审裁定,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孙阿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阿卡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尚晓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衍
书 记 员 陈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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