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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宽宽与王东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3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宽宽,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村民,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光辉,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宽宽因与被上诉人王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9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宽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被上诉人王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宽宽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贾宽宽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王东承担。事实与理由:贾宽宽系王东公司员工,王东与贾宽宽于2017年7月初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贾宽宽向王东投资50000元,每年获得4%分红权。现因贾宽宽即将离职,王东未将投资款50000元退还。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认定不清,否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对50000元性质也未认定,故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王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贾宽宽的上诉请求。

贾宽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东退还贾宽宽50000元合伙投资本金;2.判令王东按照分红标准向贾宽宽支付2019年8月到退还投资本金期间公司分红;3.本案诉讼费由王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30日,贾宽宽向王东转账50000元。

2018年8月15日,杨某向贾宽宽转账31416元;2019年8月19日王东向贾宽宽转账42456元。

经查,艺结轩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为杨某,监事为王东。艺结轩公司经营位于朝阳区宜居南路2号楼二层2-18的结绳记工艺品店铺。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记载,贾宽宽曾任职于艺结轩公司,自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有相关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2020年8月18日,艺结轩公司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艺结轩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向公司职员贾宽宽借款5万元用于商铺装修等,此款由公司职员王东代收。2018年8月19日,艺结轩公司通过王东个人账户向贾宽宽还款42456元”。

诉讼中,贾宽宽主张其与王东之间无书面合伙协议,双方口头协定,贾宽宽投资艺结轩公司5万元,投资额占比4%,合伙内容同为与王东一起经营结绳记工艺品店铺。

庭审中,贾宽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无原始载体)、录音,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王东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真实性不认可,对录音真实性认可,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辩称录音内容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贾宽宽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本案中,贾宽宽自述其向艺结轩公司投资5万元,由王东代收,合伙内容为与王东一起经营结绳记工艺品店铺,而结绳记工艺品店铺为艺结轩公司所经营。贾宽宽持聊天记录截图与录音主张其与王东之间系合伙关系,要求退还合伙投资本金并支付分红。经核实,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无原始载体,人员身份信息不明,王东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采信;录音内容系王东与贾宽宽之间就投资、利润、工资、分钱等事宜进行沟通,通过录音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合伙主体为何方、合伙内容是什么以及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等有关合伙关系的相关内容。

根据已查明事实可知,贾宽宽与王东曾在艺结轩公司经营的结绳记工艺品店铺共事,贾宽宽、王东、艺结轩公司之间就涉诉5万元存在纠纷,且三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本案中,在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无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且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案无法认定贾宽宽与王东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贾宽宽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贾宽宽向本院提交2组新证据,证据1为5份微信聊天截图,是贾宽宽与王东微信以及在一个群里的聊天记录,证明目的为转过去的50000元是投资合伙款项,每年都有分红,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经营的事情;证据2为历年开销明细,是从公司电脑当中复制出来的,没有原始数据,只有电子文档,表明2016年至2019年双方经营结绳记营收情况,证明目的为证明结绳记店铺的开销情况,证明贾宽宽、王东也参与了合伙经营的事务。王东针对贾宽宽提交的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新证据应该是一审开庭后新发现的证据,贾宽宽提交的证据有部分是一审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程序,不应当予以采纳。微信截图大部分都是王东和杨某之间的聊天,对真实性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一审没有提交原始载体。对历史开销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贾宽宽也说了是在电脑上取得的,这是在艺结轩公司电脑上非法拍摄的。王东向本院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仲裁委立案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证明2015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贾宽宽与艺结轩公司有劳动关系,因此不可能与王东之间有合伙关系,在相同时间以及在一个工作环境中,不可能有双重身份。贾宽宽针对王东提交的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贾宽宽确实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贾宽宽与王东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贾宽宽主张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王东对此予以否认,贾宽宽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从其一、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分析,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以及历史开销明细表,均无法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鉴于贾宽宽同时还系王东所在公司职员,不排除因劳动关系双方进行对话及资金往来的可能,故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贾宽宽与王东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综上所述,贾宽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贾宽宽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东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薛俣潇

法官助理 禹海波

法官助理 李 君

书 记 员 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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