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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与北京市奶西农工商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3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奶西农工商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

法定代表人:杜国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方,北京海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荣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奶西农工商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8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荣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邮寄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上诉人刘荣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玉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单海涛

法官助理  童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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