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方晨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东口京城梨园内**院******。
法定代表人:胡明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朱某某民俗饭庄,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遥桥峪村**内**。
经营者: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东方晨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朱某某民俗饭庄(以下简称朱某某饭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8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被上诉人朱某某饭庄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张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公司上诉请求:认可原审判决第二项;不认可原审判决第一项,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建议修复意见的鉴定依据不足,未鉴定造成房屋质量问题的原因,建议修复方案属过度维修,缺乏必要合理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房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及成因的依据,不能作为认定房屋修复范围和方案的依据。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及其所载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存在错误,不能作为认定房屋所需维修费用的依据。原审判决要求我方按照鉴定修复费用金额向东方公司进行赔偿,且赔偿的金额是全部的鉴定修复费用金额,超出了我方的责任范围,显失公平。
朱某某饭庄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东方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朱某某饭庄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东方公司赔偿房屋质量维修费用553230元,东方公司支付朱某某饭庄停业损失费用58320元,诉讼费及鉴定费由东方公司负担。
东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朱某某饭庄给付我公司工程款8.5万元。反诉费由朱某某饭庄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30日,(发包人、甲方)朱某某饭庄与(承包方、乙方)东方公司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遥桥古堡四合院建筑装饰工程,工程地点为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遥桥峪村x号,工程内容为四合院建筑装饰装修,承包范围为建筑装饰装修320.45平方米,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部分料,工程结构为砖木结构,装饰装修施工面积为320.45平方米。
工程质量: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2、国家、北京或专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国家标准。3、约定标准:国家标准。
工期:总工期120天,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
工程价款为157万元。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预付款为工程总价的30%,支付时间为开工3日前。工程进度款,乙方应在每月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报告及相关质量验收记录,甲方应在3日内会同乙方核实计量并检验工程质量。乙方无故不参加计量及质量验收的,甲方计量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甲方逾期未作计量及质量验收的,从第4日起乙方计量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工程进度款付至工程总价90%时停止支付,10%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结清。
违约责任: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乙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
合同签订后,东方公司即组织人员于2015年10月8日开始施工建设房屋(正房、东厢房、西厢房),2016年6月30日工程完工。双方未办理工程书面交接手续及书面结算材料。2016年11月8日,朱某某饭庄即开始使用建设的房屋。
2017年,房屋屋面瓦出现滑坡开裂现象,东方公司于2017年10月进行了维修。
2019年度,房屋屋面瓦再次出现滑坡等质量问题。
2019年4月9日,双方对于房屋质量等问题签订了确认材料。确认材料中记载:1、新院房屋屋顶、滑坡、漏水。2、新院房屋院子木结构油漆爆皮、裂缝。3、新院三房山墙裂缝、屋檐下墙裂缝。4、新院室内结构截断墙裂缝,东三间屋顶防水反味及卫生间脱落(磁砖)。5、老院漏水严重及瓦裂缝滑落。以上事项要求东方公司给出彻底一次性修好解决方案(由于前两次维修2016年1次、2017年1次没有修好,屋顶滑坡),此次务必解决彻底,为避免我方正常经营损失,要求4月30日前完工。如果此次维修仍不能将上述问题解决或者重复出现上述问题,双方交由都认可的第三方维修,费用由东方公司负担,包括经营上的经济损失。我方所剩未付工程款8.5万元在维修方进场时,先支付3万元,维修完工前再支付2万元,剩余3.5万元,待维修完成后,在相应的双方约定时间内不出现上述问题支付,以上经双方协商达成此项协议。
维修协议签订后,东方公司未给予维修。
朱某某饭庄于2019年7月23日向法院立案,要求东方公司赔偿房屋质量维修费用。
一审审理期间,朱某某饭庄申请工程质量及维修方案鉴定和维修造价鉴定。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第7.2.1条规定,“平瓦和脊瓦应边缘整齐,表面光洁,不得有分层、裂纹和露砂等缺陷。”及第7.2.7条规定:“烧结瓦或混凝土瓦必须铺置牢固。”涉案工程正房及东、西两厢房屋面垂脊及屋面瓦存在局部开裂、脱落,屋面存在下滑现象及涉案工程院门入口顶部屋面瓦局部开裂、起鼓,不符合上述规范条文的规定。2、涉案工程正房东山墙南、北两侧墀头局部开裂及前檐西侧戗檐板松动。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第5.1.6条规定:“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根据涉案工程图纸资料及计算得出涉案房屋屋面坡度大于30%,涉案工程房屋屋面无防滑措施,不符合上述规范条文的规定。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5.5.3条第7项规定: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P分别大于7%、10%、15%和20%,依上述规范条文的规定,涉案工程正房东次间脊檩存在多条大角度斜向开裂,为危险点。5、天气炎热时正房屋内SBS材料气味大。6、涉案工程正房前檐金柱与砖墙衔接位置饰面层及东厢房前檐金柱与砖墙衔接位置饰面层存在竖向开裂、起皮、脱落现象。7、涉案工程正房房前檐金柱、檐柱局部存在竖向裂缝及前檐檐檩、穿插枋、抱头梁表面局部存在水平顺纹开裂。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1、涉案工程正房及东、西两厢房屋面垂脊及屋面瓦存在局部开裂、脱落,屋面存在下滑现象及正房大门入口顶部屋面瓦局部开裂、起鼓,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涉案工程正房东山墙南、北两侧墀头局部开裂及前檐两侧戗檐板松动。
3、涉案工程房屋屋面施工无防滑措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涉案工程正房东次间脊檩存在多条大角度斜向开裂,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5、涉案工程正房在天气炎热时屋内SBS材料气味大。
6、涉案工程正房前檐金柱与砖墙衔接位置饰面层及东厢房前檐金柱与砖墙衔接位置饰面层存在竖向开裂、起皮、脱落现象。
7、涉案工程正房前檐金柱、檐柱局部存在竖向裂缝及前檐檐檩、穿插坊、抱头梁表面局部存在水平顺纹开裂。
鉴定建议修复意见:
一、屋面修复
1、修复范围:涉案工程所有受损屋面。
2、建议修复方案:将现有屋面拆除至望板基层,然后参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坡屋面建筑构造》(09J202—1)中K23简瓦屋面构造做法及设计图纸资料对涉案工程屋面重新施工。注:在防滑措施施工后须将局部破坏的防水层补完整;施工中若有瓦件损坏则采用与原设计相同的瓦添配,添配瓦的铺放位置要兼顾美观)。
二、墙体裂缝修复
1、修复范围:正房东山墙墀头及西山墙前檐戗檐板。
2、建议修复方案:对开裂、松动拆砌。
三、脊檩斜向开裂修复
1、修复范围:正房东次间脊檩。
2、建议修复方案,将受损开裂脊檩拆除后按原设计进行替换。
四、木柱与砖墙衔接位置饰面层修复
1、修复范围:正房南侧木柱与砖墙及东厢房西侧木柱与砖墙衔接位置。
2、建议修复方案:将受损位置局部剔凿至基层表面后重新做地仗、油饰及墙面饰面层。
五、木柱、檐檩、穿插枋、抱头梁表面局部裂缝修复
1、修复范围:正房南侧走廊。
2、建议修复方案:首先清理表面至木质层,清理裂缝中的杂物、剁斧迹、修缝、下竹钉、拘缝、做地仗、油饰面、彩绘。
工程质量及维修方案鉴定后,根据朱某某饭庄的申请,法院委托北京赋佳慧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维修造价鉴定。
工程维修造价鉴定结果
(1)确定项所涉费用为558277元(其中屋面修复费553063元,墙体开裂修复费用562元,脊檩斜向开裂修复费用4652元);
(2)不确定项所涉费用为42281元(其中木柱与砖墙衔接位置饰面层修复费用225元,木柱、檐檩、穿插坊、抱头梁表面局部裂缝修复费用29106元,东西厢房走廊4根外柱及东厢房一处檐檩表面局部裂痕修复费用12950元)。
东方公司对工程维修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复议,北京赋佳慧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复议意见书中就确定项中屋面修复费用的数额进行了调整,即553063元调整至505735元,其他数额未予调整。复议确定项金额为510949元,不确定项为42281元。
朱某某饭庄支付工程质量鉴定、维修方案鉴定费3万元,支付维修造价鉴定费8000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朱某某饭庄明确表示,房屋质量问题由自己维修。双方对于停业经营损失,未达成协议,经过法院释明,双方均不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东方公司包工包料承包了朱某某饭庄的建房工程,东方公司应保质保量完成建房工程,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合格。东方公司为朱某某饭庄建设的房屋,因施工工艺等问题,致使房屋屋面瓦滑坡,且所使用的建房木材中有部分脊檩出现了多条大角度斜向开裂,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朱某某饭庄表示不要求东方公司翻修,要求东方公司赔偿相应的维修费用。经鉴定机构鉴定,受损屋面需拆除重新施工,受损开裂脊檩需拆除后进行替换。工程质量拆除维修费用亦经修复造价鉴定机构鉴定。故此,朱某某饭庄要求东方公司赔偿维修费用,法院予以支持,但赔偿维修费用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鉴定材料和案件的审理情况予以计算。对于朱某某饭庄过高部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工程质量鉴定费及维修造价鉴定费,由东方公司负担。朱某某饭庄要求东方公司赔偿停业损失的请求,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法支持。
东方公司为朱某某饭庄建设房屋,朱某某饭庄尚差8.5万元工程款未付清,现东方公司反诉要求朱某某饭庄给付建房工程欠付的工程款8.5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一、北京东方晨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北京朱某某民俗饭庄房屋质量维修费用五十一万零九百四十九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北京朱某某民俗饭庄给付北京东方晨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八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北京朱某某民俗饭庄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四十八元(北京朱某某民俗饭庄已预交),由北京朱某某民俗饭庄负担六百九十三元(已交纳),由北京东方晨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千四百五十五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费九百六十三元(北京东方晨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朱某某民俗饭庄负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工程质量、维修方案鉴定费及维修造价鉴定费合计三万八千元(北京朱某某民俗饭庄已预交),由北京东方晨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并无新证据提交。庭审结束后,东方公司又向本院邮寄申请,要求北京唯尼嘉业科贸有限公司出庭作证,欲证明朱某某饭庄曾委托该公司使用机器砸毁及拆除涉案房屋全部地面安装地暖的事实;同时申请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庭,称鉴定意见的依据及结论错误,内容不规范等,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经查一审笔录记载,东方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鉴定机构作出了书面鉴定复议意见书,一审庭审中曾询问东方公司是否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参加诉讼,东方公司称回去考虑,一审庭审笔录中亦载明“如7日内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参加诉讼,视为不申请”,东方公司亦表示同意,此后东方公司并未申请鉴定人出庭。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东方公司与朱某某饭庄签订涉案施工合同后即建设涉案房屋,工程完工后,朱某某饭庄于2016年11月开始使用,2017年房屋屋面瓦即出现滑坡开裂现象,由东方公司进行维修,此后涉案房屋质量问题频出,双方于2019年签订确认材料,确认房屋存在滑坡、漏水、山墙裂缝、瓷砖脱落等多处质量问题,已经经过两次维修,此次要求东方公司彻底修好,如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则交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维修,费用由东方公司负担。此后东方公司并未进行维修。对于朱某某饭庄要求赔偿的质量维修费用,经一审法院对房屋质量及修复方案、维修造价进行鉴定,房屋存在多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问题,工程维修造价确定项为50万余元,不确定项为4万余元,原审法院根据上述鉴定意见以及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东方公司应当赔偿的维修费用,并无不当。关于东方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张,系在庭审结束后提出,且其主张的证明内容不影响本案结论,本院不予准许。关于东方公司申请鉴定人出庭一项,一审期间已经就鉴定问题给予双方充分的保障以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现二审中东方公司又上诉称一审未通知鉴定人出庭,程序存在违法,无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需要说明的是,涉案工程在交付不久即出现诸多质量问题,东方公司作为承包方显然并未尽到相应义务,在与朱某某饭庄就维修问题签订相应协议后却不予履行,有违施工方履行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在综合本案案情的基础上,所作处理公正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东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10元,由北京东方晨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 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史晓霞
法官助理 李宝霞
书 记 员 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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