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鼎霖昊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中天瀚海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3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鼎霖昊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世纪嘉园**(住宅)楼25B。

法定代表人:程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天瀚海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辛庄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蒋贵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显刚,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程波,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曹银兰,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

上诉人北京鼎霖昊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天瀚海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程波、曹银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6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鼎霖昊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鼎霖昊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鼎霖昊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北京鼎霖昊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公告费300元,由北京鼎霖昊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