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庆,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安,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龙飞,男,1972年3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众,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成文,男,1964年7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理人:张国庆。
原审被告:张惠芬,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梁天有,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马各庄村农业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征,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国庆因与被上诉人刘龙飞、原审被告王成文、张惠芬、原审第三人梁天有、北京市马各庄村农业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8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国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国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国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46元,减半收取3823元,由张国庆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
书 记 员 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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