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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庆与张惠芬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3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庆,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安,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龙飞,男,1972年3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众,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成文,男,1964年7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理人:张国庆。

原审被告:张惠芬,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梁天有,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马各庄村农业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征,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国庆因与被上诉人刘龙飞、原审被告王成文、张惠芬、原审第三人梁天有、北京市马各庄村农业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8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国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国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国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46元,减半收取3823元,由张国庆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

书 记 员 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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