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虞世祥,男,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彦龙,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作旻,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星,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虞世祥与上诉人王作旻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3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虞世祥、上诉人王作旻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虞世祥、上诉人王作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虞世祥、王作旻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虞世祥、上诉人王作旻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新华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乔文鑫
书 记 员 陈 萌
书 记 员 郑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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