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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督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与世鳌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1-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督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制浆造纸试验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双井东。

法定代表人:屈素辉,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世鳌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汉督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制浆造纸试验厂、世鳌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75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汉督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汉督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督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汉督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次仁卓嘎

审 判 员 林 存 义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眭  立

法官助理 刘 艳 辉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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