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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天网联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天网联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

法定代表人:周元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峰,北京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兴路**院******div>

法定代表人:梁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海天网联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0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海天网联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晓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栋

法官助理 杨 琳

法官助理 卢恺晨

书 记 员 祖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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