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萍,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臻哲,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伯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潇,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翔,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朋,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家欢,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少波,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原审被告:靳建国,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审被告:伍子淼,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审被告:蒋志海,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审被告:李朝英,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原审被告:李建涛,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审被告:王建平,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惠市。
原审被告:姚宏美,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审被告:张志军,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原审被告:庄蔚,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审被告:冯世超,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原审被告:武志刚,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原审被告:柳冰,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原审被告:刘作辉,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审被告:梁璐,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审被告:苏珊,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审被告:刘换忠,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审被告:王跃宁,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原审被告:张家口中泰汇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冯世超,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恒润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科荟前街**院**楼奥林佳泰大厦****v>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闽,住所地石家庄闽江道珠峰花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武志刚,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闽江道珠峰花园****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靳建国,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科荟前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科荟前街**院**楼奥林佳泰大厦**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靳建国,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金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路**综合楼,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路**综合楼地上****(部分)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爱萍,总经理。
上诉人刘小萍因与被上诉人李潇、窦翔、原审被告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少波、靳建国、伍子淼、蒋志海、李朝英、李建涛、王建平、姚宏美、张志军、庄蔚、冯世超、武志刚、柳冰、刘作辉、梁璐、苏珊、刘换忠、王跃宁、张家口中泰汇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润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金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蒙瑞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小萍提起上诉后,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小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小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281元,减半收取37140.5元,由上诉人刘小萍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蒙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冉
书 记 员 张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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