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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巨信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七度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3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巨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汪卫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兵军,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七度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院**楼**1321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艳顷,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伟,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巨信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七度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度空间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9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巨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兵军,七度空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豆艳顷、周巍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信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七度空间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巨信公司已经在公司网站不再使用周某姓名、肖像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巨信公司停止在相关网站中使用周某姓名、肖像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判令巨信公司向七度空间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依法进行调整。本案双方虽然在《形象代言合约书》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标准,但是约定标准明显过高,应依法进行调整,且巨信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提出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巨信公司由周某代言的红酒销路并不顺畅,至2019年,该款红酒已经停止销售。巨信公司并未因违约获利。由于七度空间公司授权的周某形象代言并非独家授权,巨信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未给七度空间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七度空间公司辩称:不同意巨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七度空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巨信公司停止在相关网站中使用周某姓名、肖像的违约行为;2.要求巨信公司支付违约金90万元及维权成本1900元;3.诉讼费用由巨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

2016年3月4日,巨信公司(原名称为上海巨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变更为现名称)作为甲方与七度空间公司作为乙方签署《形象代言合约书》,载明:巨信公司邀请七度空间公司艺人周某担任上海巨信洋行进口红酒产品形象代言人;合同期内乙方艺人须出席甲方活动3次,视频拍摄1次;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周某本人肖像图片3-6张以及2份周某本人签名字样,供甲方作为该产品平面广告宣传使用;乙方艺人同意担任甲方本合同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并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其提供的肖像图片、签名以及视频;本合同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肖像权授权使用期限为2年,期限届满时甲方如拟继续聘请乙方艺人担任形象代言人,甲方应于期满前30天与乙方协商,如需续签,以此合同为准;如果双方于期满前不再续约,本合同到期后甲方必须立即停止在各种广告媒体刊物以及内部流通媒介及其他媒介上刊登带有乙方之肖像、签名的产品广告,停止印刷一切带有乙方之肖像、签名的印刷品,同时,在本合同到期后60日内(即2018年3月19日之前)全部撤销所有带有乙方之肖像、签名的产品广告;甲方应付乙方酬金为税后90万元;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的各条款约定,均属于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两倍,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被违约一方损失,被违约一方有权追偿,并同时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而超出合作期限使用的,则甲方每日应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七度空间公司提供2019年7月12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方正内民政字第08457号公证书证明巨信公司在合约到期后仍使用周某的肖像、姓名及相关广告。公证书记载: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搜索“上海巨信投资有限公司”,备案网站为www.juxin1928.com;进入该网站,有周某照片、签名、“上海巨信洋行形象代言人香港巨星周某”字样以及“周某推荐酒马龙父子庄园干红葡萄酒”字样。

七度空间公司提交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发票1900元证明其维权费用。

一审庭审中,巨信公司表示其于2019年在其网站下架周某图片。经当庭登录巨信公司网站,已无周某图片、签名及代言字样,仅在新闻资讯中出现2016年有关周某的咨询。

一审法院认为:七度空间公司与巨信公司签订的《形象代言合约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当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形象代言合约书》约定,在2018年3月19日合同到期后,巨信公司不得在各种广告媒体刊物以及内部流通媒介及其他媒介上刊登带有周某肖像、签名的产品广告。但在2019年7月,巨信公司网站仍使用周某图片、签名以及代言字样,巨信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形象代言合约书》约定了违约金标准,综合考虑巨信公司的违约行为、违约时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合同期内的价款,七度空间公司要求其停止在相关网站中使用周某姓名、肖像的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90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维权费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求七度空间公司的损失,故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巨信酒业有限公司停止在相关网站中使用周某姓名、肖像的行为;二、上海巨信酒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七度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万元;三、驳回北京七度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6年3月4日,巨信公司与七度空间公司签署《形象代言合约书》,约定巨信公司邀请七度空间公司艺人周某担任上海巨信洋行进口红酒产品形象代言人,合同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肖像权授权使用期限为2年。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巨信公司是否存在继续使用周某姓名、肖像等信息的侵权行为;二、涉案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

关于争议焦点一,巨信公司虽表示其于2019年已在公司网站下架周某图片等信息,但一审中七度空间公司提供的2019年7月12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巨信公司在合约到期后仍继续使用周某的肖像、姓名及相关广告。且一审庭审中经当庭登录巨信公司网站查询,虽该网站已无周某图片、签名及代言字样,但在资讯中仍然出现有关周某的信息。故巨信公司存在继续侵权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巨信公司停止在相关网站中使用周某姓名、肖像的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在《形象代言合约书》中明确约定,巨信公司若违反合同约定而超出合作期限使用的,则巨信公司每日应承担1万元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七度空间公司的损失,七度空间公司有权追偿。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9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巨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9元,由上海巨信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审 判 员  王东军

审 判 员  刘晓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卢恺晨

法官助理  刘 栋

法官助理  杨 琳

书 记 员  祖志贤

书 记 员  岳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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