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赛特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王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琛琪,女,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松泽,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健,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天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松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2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彩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琛琪,被上诉人杜松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彩天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华彩天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杜松泽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华彩天地公司从未明确认可其与杜松泽存在真实的欠款关系。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当代天地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天地公司)的经营权交由杜松泽的行为,非对借款的担保。华彩天地公司在明知当代天地公司在杜松泽经营期间相关利润足以覆盖欠款的情况下,而选择将优先偿还本金排除在担保范围之外不符合常理。根据华彩天地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看出,华彩天地公司曾对欠款事宜提出质疑,并要求杜松泽提供相关材料佐证,但杜松泽并未提供上述材料。《合作协议》华彩天地公司的核心目的系通过核实利润状况进而确认具体的抵偿债务金额,而并非放弃本金抵偿的意思表示。《合作协议》没有确认170万元的借款已经实际发生。华彩天地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哲与杜松泽恶意串通,签订《合作协议》,损害华彩天地公司的利益。
杜松泽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华彩天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杜松泽取得当代天地公司的经营权,接手至今取得的实际收益尚不足170万元,不予认可华彩天地公司主张的杜松泽取得票房300多万元的50%的利润,扣除水电费等费用的支出,利润根本达不到50%。2018年,杜松泽代华彩天地公司购置诸城电影院的设备等,花费170万元。
华彩天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杜松泽返还当代天地公司经营权,即要求杜松泽返还该公司公章、财务章、财务管理系统的登录名和密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1日,杜松泽作为甲方与乙方华彩天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当代天地公司为目标公司;甲方借款给乙方170万元用于支付诸城市华彩惠工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惠工公司)的设备款;甲方自2018年11月1日起即获得目标公司的独家经营权,甲方获得经营权期间,目标公司的收益归甲方所有(关于收益核算原则详见附件),影城财务、店长等工作人员都由甲方指定,乙方不再需要变更目标公司的股份给甲方;甲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乙方将170万元退还给甲方时,甲方无条件交还目标公司的经营权,同时不再享受目标公司的经营收益。该协议尾部乙方处加盖有华彩天地公司公章,并有王哲签字。
一审诉讼中,杜松泽认可自2018年11月5日控制当代天地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财务管理系统的登录名和密码。华彩天地公司称涉案《合作协议》系王哲擅自对外签署,华彩天地公司对于170万元债务如何形成不知情,华彩天地公司已就王哲涉嫌职务侵占案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并向公安部门提交了涉案《合作协议》,但公安机关认为刑事案件与《合作协议》无关,涉案170万元亦未纳入犯罪金额。双方均认可,华彩天地公司尚未向杜松泽偿还170万元。
一审另查,当代天地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6日,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商业街**(利群**东面),华彩天地公司为该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100%;华彩惠工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25日,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和平街**天地公司曾为该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100%,2019年3月28日股东由华彩天地公司变更为北京罗马花园影视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杜松泽与华彩天地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虽然华彩天地公司在诉讼中称其对170万元债务的形成不知情,但华彩天地公司已在《合作协议》中确认了该笔债务,且在起诉意见中自认存在该笔债务,故一审法院对于杜松泽享有对华彩天地公司170万元债权的事实予以确认。基于《合作协议》的约定,华彩天地公司将当代天地公司的经营权交予杜松泽实为对170万元债权的担保,该担保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华彩天地公司将170万元退还给杜松泽时,杜松泽无条件交回当代天地公司的经营权,上述约定意味着,在债务人华彩天地公司不清偿170万元债务时,杜松泽有权不返还当代天地公司的经营权。现华彩天地公司尚未向杜松泽偿还170万元,其要求杜松泽返还当代天地公司经营权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判决:驳回华彩天地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华彩天地公司提交猫眼专业版当代国际影城2018年11月-12月、2019年、2020年、2021年1月-2月的票房收入截图,票房收入约为487万元,证明当代天地公司经营的影院经营收入的金额远远高于借款金额,王哲与杜松泽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第一条第二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华彩天地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条款。杜松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认可华彩天地公司主张的杜松泽取得的利润,亦不认可其与王哲恶意串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杜松泽与华彩天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华彩天地公司主张杜松泽与华彩天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哲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170万元债务的问题,当代天地公司于2017年就已经开始经营,而杜松泽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即2018年11月份已经实际取得当代天地公司的经营权。华彩天地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3月份新任管理人查账时才知道有案涉协议及债务,但结合其提供的录音以及在起诉意见中已经自认存在170万元债务并要求通过经营收益进行冲抵借款的事实,华彩天地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其自认;且当代天地公司的经营权作为华彩天地公司的重要资产发生变更,华彩天地公司主张不予知晓并不予认可《合作协议》及债务,本院难以采信。根据《合作协议》相关约定“如果乙方将170万元退还给甲方时,甲方无条件交还目标公司的经营权,同时不再享受目标公司的经营收益”,华彩天地公司尚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其主张要求杜松泽返还当代天地公司的经营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彩天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姜 君
审 判 员 贾 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慧君
法官助理 李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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