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明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段颖涛,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颖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仙
法官助理 沈 力
书 记 员 张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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