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满生与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满生,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勇,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周满生因与被上诉人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4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淼独任审理。上诉人周满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被上诉人郭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满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郭勇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勇承担。事实和理由:周满生与郭勇之间没有借款关系,应当由郭勇举证实际付款情况,周满生举证的李东系设立赌局,与郭勇串通提供的借条模板,没有转账。原审法院违反程序,错误认定20万元给现金不符合常理,系法官主观判断,没有客观证据和付款记录,二审应认定套路贷移送刑事部门调查。

郭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满生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郭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周满生给付郭勇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2019年2月7日起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周满生承担。

周满生出具的借条载明,本人周满生(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向郭勇(出借人)……(身份证号码)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大写:人民币200000整),签订本借条之日起视为借款人收到借款,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特此立据,借款人:周满生。2019年2月7日。备注:本人愿把×××车作为抵押,如到期归还不上,甲方有权扣押此车作为债务偿还。证明人:李东。身份证:×××。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郭勇与周满生均认可双方不认识,郭勇称之所以借给周满生钱,是李东介绍认识的,介绍的目的是为了借钱,当时说周满生有一个厨具加工厂需要用钱,资金周转,加工厂在沿河的南河村,郭勇和李东去过厂子里,李东做什么的郭勇也不清楚。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郭勇称其和李东是朋友,以前搞点小工程,最近因为疫情没有联系。李东是顺义人,李东叫周满生姐夫,李东和周满生是什么亲戚郭勇不清楚。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郭勇称其收入来源是2015年以前干点小工程,2015年以后就没有工作了,现在什么都没干,待着呢。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郭勇称其借给周满生的20万元是从朋友那倒的,朋友叫于华栋,是一次性从于华栋那里倒的。于华栋以前在河南村开饭店,今年也不干了,有时也给别的单位介绍工人。其他于华栋做什么郭勇也不清楚。这20万元是郭勇和于华栋约在顺义石园的一个马路边上,具体地址记不清了。郭勇是开自己的白色大众车去的,车主就是郭勇。于华栋怎么去的郭勇记不清了。郭勇和于华栋谁先到的郭勇记不清了。至于郭勇和于华栋谁先下的车,在谁的车上交接的,忘了,应该是于华栋去郭勇的车上把钱给郭勇的,于华栋直接用手拿着钱,没有包装,下车到郭勇车上给郭勇的。这钱算是郭勇从于华栋那借的,这钱郭勇已经还给于华栋了,什么时候还的不记得了,在哪还的也记不清了,还的是现金。周满生打借条当天下午郭勇找于华栋拿的钱,晚上周满生去机场东平里郭勇租的房子找郭勇拿的钱,几号楼记不清了,应该是901,郭勇在那住了2年,什么时候不在那住了记不清了,周满生来郭勇家的时候就郭勇在家,当时郭勇结婚了但是自己在外面单住,是先写的条还是先给的钱记不清了,郭勇提交的视频就是写借条当天拍的,这个视频绝对不是后补的,借条上备注写的×××这辆车并没有在郭勇这里,只是口头上说作为抵押。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周满生称×××这辆车是辆路虎,周满生已经卖了,这个车牌号还在周满生名下,又买了一辆新车。郭勇称×××这辆车确实是辆路虎,这辆车是什么情况郭勇也不清楚。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郭勇称其提交的视频实际拍摄时间是2019年2月7日,但是周满生收藏到手机里面保存是2019年3月8日。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周满生称从双方的经济条件显示,周满生没有理由向郭勇借钱,周满生明确记得是先打的借条之后因为郭勇到周满生的工厂去闹事,工厂在李桥,确实是做装修的,周满生被迫在之后补录了郭勇提交的视频,该视频的拍摄地点与郭勇陈述一致,就是在机场附近的一个房间里面,这个房子是为了打牌、赌博而租的房子,谁租的不清楚。这20万元是因为赌博输给李东的钱,打牌的时候李东在场,还有两个人周满生不认识。打牌的时间就是出具借条的当天。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法庭向于华栋核实,于华栋称其和郭勇是朋友关系,其不认识周满生,郭勇从其处借过钱,有一笔20多万的,还有几笔其他的,记不清了。这些钱郭勇没有还,20多万的那笔应该是10月份借的,不是2018年10月份就是2019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以现金的形式给的,于华栋平时做点小工程,回款也都回的是现金,而且郭勇借钱那会,于华栋家里正好拆迁,所以手头就有现金。钱是在机场国泰商场附近给的,具体在哪里于华栋记不得了。除了这一笔20多万的,郭勇借的其他钱没有超过20万的了,郭勇没有告诉于华栋借钱干什么,于华栋也不清楚郭勇借钱干什么了。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周满生称于华栋与周满生不认识,于华栋也没有问郭勇借款的用途,就直接把20万元给了郭勇不符合常理,并且从郭勇和于华栋借款的事实、时间、地点的描述来看,也不相符,如果是借款,印象应该会比较深刻,不会记错。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郭勇称是人都会有记错的时候,周满生老扣字眼,周满生有律师出庭,是专业的人,对郭勇一个不懂法的人,谁能记得那么清楚,周满生还说郭勇与于华栋之间的借款不符合常理,郭勇与于华栋之间之前也借过钱,有信任度,所以没有什么不符合逻辑的,郭勇没有强迫周满生签借条,周满生把钱从郭勇这拿走了给了谁,跟郭勇没关系。

2020年10月28日庭审中,郭勇明确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周满生偿还郭勇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周满生负担,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29日李东到庭接受询问,李东称:李东称其与郭勇是朋友关系,与周满生也是朋友关系。涉诉借条证明人处确实是其签的字。2019年过完年,周满生给李东打电话要借钱,让李东给联系一个人,说公司周转用,具体做什么李东也不清楚,李东就给了周满生郭勇的电话,然后周满生与郭勇就借钱的事自己电话进行沟通。沟通完了,然后在顺义郭勇住的楼里,位置不是在机场就是在天竺,李东不大清楚,因为周满生与郭勇不熟,就打电话让李东去的。现场郭勇从什么地方拿出的两捆钱李东不清楚,就只看到了两捆钱,给了周满生,周满生把钱拿出来放到茶几上拍了视频,然后李东就走了,李东走的时候郭勇和周满生都没走,走了之后两人干什么李东就不清楚。给钱的现场有郭勇、周满生、还有一个郭勇的男性朋友,具体叫什么李东不清楚。现场好像还有一个女的,李东记不太清楚了,借条是给钱的时候签的。那时候是下午去的,天快黑了,借条的模板是郭勇提供的。借钱的房子李东之前没有去过,以前的房子去过,郭勇以前的房子是在蓝海苑还是蓝天苑,借钱的房子具体在哪儿李东不清楚,李东是开车去的,在以前天竺附近天字庄园附近,具体位置李东不清楚。这个房子应该是郭勇租的,蓝海苑那个房子不知道是不是郭勇的。郭勇的20万元从哪里来的李东没有问,先给的钱,后打的条,视频是借钱那天拍的,×××车辆当时没有抵押给郭勇,后来有没有李东不清楚。之所以叫周满生姐夫,是李东一个哥们管周满生叫姐夫,李东就叫周满生姐夫。涉诉20万元不是赌债。

2020年10月29日谈话笔录中,郭勇称其与周满生以前不认识,是李东介绍认识的,李东给郭勇打电话说有个姐夫要借钱,单位需要周转,李东就把郭勇电话给了周满生,郭勇就问了问抵押的事。借条的模板是郭勇提供的。现场有郭勇、周满生、李东,确定就三个人,没有其他人。视频是郭勇拍的,是借钱当天拍的,是先打的条还是先给的钱,郭勇记不太清了。视频中的钱是周满生拿走了,拿走的时候李东看到了,李东和周满生一起走的。之所以不转账,是因为周满生说用现金,打电话聊得时候就说用现金。现金是郭勇从朋友那借的,是从于华栋那借的。于华栋如何把钱给郭勇送过来的,郭勇记不清楚了,好像是于华栋给郭勇送过来的,是打借条当天给郭勇送过来的,给郭勇送到了家里。涉诉20万元不是赌债,其未与周满生赌博过。

2020年10月29日谈话笔录中,周满生称其与郭勇没有关系,是通过李东认识的,是李东带其出去玩牌认识的,借钱现场郭勇的女朋友也在,还有石头(昵称)等一大帮人都在,涉诉20万元是赌债,其与郭勇一起赌博过三四次,怕家人知道,没有报警。涉诉借条上的字确实是其签的,在玩牌的时候,周满生输了,两个晚上加起来大约有十多万,加上利息就打了一个二十万的借条。之所以没有收到上述借款,在借条上签字,是因为当时还有另外几个李东的朋友在场,周满生不打条就不让周满生走,那时候怕家里人知道,没有报警,视频是打条的时候拍摄的,是在郭勇的家里拍的,打牌也是在郭勇的家里打的,现场有郭勇、周满生、李东、石头(昵称),现场还有其他人周满生叫不上名字,因为打牌,还给石头(昵称)打了四十多万的条。×××车没有抵押给郭勇,郭勇和石头(昵称)是放账的,拍完视频后周满生就走了,走的时候没有带钱,每次去玩牌都是空手或者带个一万两万的去。李东每次都跟周满生说输了算李东的,让周满生捧李东场,周满生没有报过警。周满生是做厨房设备的,在通州有个厂,现在没有了,在2019年拆了。2019年2月周满生已经没有钱了,原来周满生的办公室在东四十条,后来搬到了顺义,认识了李东,李东老找周满生打牌,就输了很多钱,有五六百万,给利息就给了四五百万,别墅都卖了,没有报过警,那时候家庭条件很好,担心媳妇知道,就没报警,周满生不认识于华栋,打条半个月之前周满生从来与李东、郭勇等人没有联系过,周满生只认识李东,李东在杨镇是出了名的攒局的,三天两头的找人打牌。除了涉诉20万元,周满生和郭勇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之前根本不认识,周满生一共在郭勇家玩了三到四回牌,打了涉诉20万元借条和石头(昵称)的四十多万的借条。

2020年11月11日谈话笔录中,郭勇称其之所以在庭审中称其借给周满生的20万元现金是从于华栋那里倒的,该20万元是郭勇和于华栋约在顺义石园的一个马路边上给的,是于华栋去郭勇的车上把钱给郭勇的,但是在2020年10月29日谈话笔录中却称涉诉20万元是打借条当天于华栋给郭勇送到郭勇家中的,是因为郭勇记不清楚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郭勇与周满生所签订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郭勇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周满生应当按时偿还借款。周满生辩称涉案借款系赌债,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周满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借条的含义以及在借条上签字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直至郭勇以涉诉借条为证据将其起诉至法院为止,周满生未采取任何措施要求撤销涉诉借条,故对其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现郭勇要求周满生偿还借款20万元及按照借条约定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周满生偿还郭勇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周满生向本院提交胡成义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李东一直开设赌局,无业无收入。郭勇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不认可,郭勇不认识胡成义,借给周满生的钱是通过李东认识的。对于周满生提交的胡成义证人证言,本院认为,因周满生未向法院申请胡成义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郭勇与周满生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郭勇与周满生所签订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郭勇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周满生应当按时偿还借款。周满生上诉称涉案借款系因赌博被迫产生、其被胁迫签订借条及郭勇涉嫌套路贷,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当。现郭勇要求周满生偿还借款20万元及按照借条约定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周满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周满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雯雯

书 记 员  刘 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