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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与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3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许,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之家(北京)家居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建新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冯江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鸣翔,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征,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顺义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和美之家(北京)家居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之家)、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教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7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土储顺义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许、被上诉人和美之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城、被上诉人顺义教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土储顺义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利息部分的判决,依法改判土储顺义中心不需向和美之家支付利息。2.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和美之家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土储顺义中心支付和美之家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拆迁款未能按时支付的原因是由于和美之家无法提供收款账户和发票。该事实,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即使在一审诉讼期间,和美之家仍不能按一审法院限定的期限提交收款账户的准确信息。因此土储顺义中心未向和美之家支付拆迁款,责任不在土储顺义中心,而在于和美之家。涉案拆迁协议签订后,由于和美之家与顺义教委及诸多次承租人的权益问题,次承租人陆续提起诉讼分割拆迁款,因此对于土储顺义中心来说,和美之家的拆迁款数额一直处于未确定状态,客观上导致土储顺义中心无法向和美之家支付拆迁款。土储顺义中心一直在积极与和美之家沟通,督促和美之家尽快领取拆迁款,但和美之家一直怠于行使权利。因此,虽然客观上土储顺义中心未向和美之家支付拆迁款,但土储顺义中心对此并无任何过错和过失。土储顺义中心并不存在通过延迟向和美之家支付拆迁款而获得存款利息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由于和美之家不能提供收款账户,土储顺义中心若非为和美之家的利益考虑,已经将涉案拆迁款提存。如果提存,必然发生提存费用,提存机构是按照提存的金额和提存的时间按比例收取提存费,而提存费用理应由和美之家承担。2.一审法院要求土储顺义中心承担诉讼费不具有合理性。本案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和美之家。土储顺义中心未向和美之家支付拆迁款,责任亦在于和美之家,土储顺义中心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因此,案件受理费理应由和美之家全额负担。但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土储顺义中心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但因和美之家无法提供收款账款原因无法付款,亦不能归责于土储顺义中心。在此基础上,仍要求土储顺义中心承担诉讼费,缺乏合理性。

和美之家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土储顺义中心的上诉请求。

顺义教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土储顺义中心的上诉请求。

和美之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土储顺义中心支付和美之家拆迁补偿款3183508.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183508.6元为基数,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顺义教委予以协助;2.判决土储顺义中心负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8)京0113民初5928号、(2018)京0113民初5929号、(2018)京0113民初5936号、(2018)京0113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后和美之家及赵建奎、孙蓉、北京航空苑宾馆、秦士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分别作出(2019)京03民终6514号、(2019)京03民终6553号、(2019)京03民终6556号、(2019)京03民终65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份判决确认应支付赵建奎、孙蓉、北京航空苑宾馆、秦士东6318171.4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土储顺义中心应支付和美之家的拆迁款为3183508.60元。

关于利息问题,土储顺义中心提交了2020年9月14日与和美之家杨玉川的通话录音,该录音中马许律师称二审判决书收到后即与杨玉川联系,让和美之家赶紧弄这事,因为和美之家无法开具发票且银行账户均已销户,故和美之家一直没有处理。杨玉川表示都是律师在处理,认可银行账户都销了,是无法开具发票。该份证据和美之家并未发表质证意见。上述录音证据可以证实在二审判决后,土储顺义中心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但因和美之家原因未能履行。庭审中和美之家表示可以提供公司的收款账户,但在我院限定期限内,和美之家并未按我院要求提供和美之家准确的账户名称、账户及开户行信息,仅提交了杨玉川个人账户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土储顺义中心承认和美之家在本案中主张的应付拆迁款3183508.60元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支付利息。2009年涉诉场地拆迁后,和美之家虽与顺义教委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和《分款协议》,但因涉及次承租人权益问题,次承租人陆续提起诉讼分割拆迁款,应支付给和美之家的拆迁款数额一直处于未确定状态,土储顺义中心未支付拆迁款并无不妥。在二审判决后土储顺义中心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但因和美之家无法提供收款账户原因无法付款,亦不能归责于土储顺义中心。虽然和美之家表示可以提供收款账户,但在法院限定期限内未提交和美之家的准确信息,法院对其要求土储顺义中心按照贷款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土储顺义中心自二审判决之日起按照银行存款利息标准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支付和美之家(北京)家居文化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三百一十八万三千五百零八元六角及利息(以三百一十八万三千五百零八元六角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驳回和美之家(北京)家居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土储顺义中心主张不需向和美之家支付利息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2009年涉诉场地拆迁后和美之家虽与顺义教委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和《分款协议》,但因涉及次承租人权益问题,次承租人陆续提起诉讼分割拆迁款,应支付给和美之家的拆迁款数额一直处于未确定状态,土储顺义中心未支付拆迁款并无不妥。在二审判决后,土储顺义中心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和美之家虽未提供收款账户,但土储顺义中心亦可以通过其他支付方式履行其付款义务,一审法院对和美之家要求土储顺义中心按照贷款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酌情确定由土储顺义中心自二审判决之日起按照银行存款利息标准支付利息,已经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降低了土储顺义中心的相应责任。综合上述情况,一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土储顺义中心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土储顺义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申峻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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