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梓君,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操,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钝,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利,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从华,男,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赵梓君因与被上诉人苏钝、原审第三人张从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7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梓君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梓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梓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赵梓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沈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向玗
书 记 员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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