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丽茹,女,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郭丽茹之子),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秀敏,女,194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霖杰,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丽茹因与被上诉人贾秀敏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5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丽茹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被上诉人贾秀敏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丽、张霖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丽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贾秀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封堵房屋厨房漏点;3.改判贾秀敏赔偿郭丽茹装修维修费21950元、家具损失27916元、租房费用25200元、交通费2160元、物业费146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4.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贾秀敏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明漏水原因,未要求贾秀敏彻底解决漏水问题,从而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此次漏水的原因为贾秀敏地面、地砖与墙缝未做防水处理。即使贾秀敏更换了水管,在未做防水的情况下,在后期清洗厨房卫生等情况大量用水时仍会导致漏水事件发生,请求法院判令贾秀敏做好地面防水及砖缝补漏等具体工作;二、一审法院未查明郭丽茹的实际损失,认定损失数额过低。漏水事故发生前,郭丽茹房屋整体装修已完成,装修公司重新装修的价格与维保条件及价格不同,法院应重新认定装修报价;三、郭丽茹的房屋为新房,依据国内较高标准进行了装修。在贾秀敏对漏水原因不认同的情况下,郭丽茹为等待法院现场勘验推迟了于2020年入住新房的计划,并产生租房费、交通费、物业费及精神损失费,法院应予支持。
贾秀敏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郭丽茹的上诉请求。漏水与贾秀敏无关,其无需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也不涉及支付赔偿费用的问题。
郭丽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贾秀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封堵其房屋厨房漏点;2.判令贾秀敏赔偿郭丽茹装修维修费21950元、家具损失27916元、租房费用25200元、交通费2160元、物业费146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3.判令贾秀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郭丽茹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荷香街×号院×号楼×层×单元301室(以下简称301号房屋),贾秀敏居住在郭丽茹楼上的401室。2020年5月14日,郭丽茹家中发现漏水,其厨房、次卧屋顶、墙面及次卧地板损坏。郭丽茹于当日报物业处理,双方签署《意外事件处理记录表》(以下简称表一),其中处理情况记载:“5月14日物业和401工长现场查看漏水原因,下午3点左右,装修公司工长和地暖厂家对水管和地暖同时做打压,下午看打压情况。5月15日,401业主找专业第三方过来打压检测,先打压热水管,经检测热水正常,然后再做冷水打压,冷水正常,再对暖气打压,暖气也没问题,经检查是橱柜和墙接缝处无美缝,有漏点,厨房无防水,水流到地再漏到楼下”;处理结果为:“漏雨原因是401厨房地砖和墙之间无美缝,保洁用水流到楼下(八字阀门开裂漏水),楼下损失由楼上下邻居协商解决”。该表一由郭丽茹家属侯悦及贾秀敏签字。此后,双方再次签署《意外事件处理记录表》(以下简称表二),其中处理情况记载:“5月23日早上10点,两方业主找各自工长和专业人员现场再确认漏水原因(因楼上业主对漏水原因有异议),两方目前未达成共识。”该表二由郭丽茹家属王伟及贾秀敏签字。
在审理过程中,郭丽茹主张在物业主持达成的表一系由双方一致确认漏水原因,且当时双方明确表示损失大小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因双方后续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事发后,贾秀敏更换管道及八字阀门后,郭丽茹家中即未再漏水,也说明郭丽茹家中漏水系贾秀敏导致。贾秀敏表示,事发当日,因贾秀敏年龄较大,误以为楼下漏水和自己有关系,遂签署表一,但根据打压测试,楼下漏水事实上与贾秀敏无关,且贾秀敏亦未更换过阀门,整栋楼都未做厨房防水,故贾秀敏也不清楚漏水原因,郭丽茹家漏水与贾秀敏无关。此外,贾秀敏认为,该次漏水是否因郭丽茹安装中央空调密集打孔所致,亦存疑。
一审庭审中,郭丽茹表示,其主张的装修维修费及家具(鞋柜、阳台柜、次卧推拉衣柜)损失费均为专业施工人员及定制家具人员现场评估后作出的常规造价损失,但房屋目前尚未维修;租房费用系因漏水导致需要重新定制家具及散味时间延长,郭丽茹就此续租房屋6个月产生的租金损失;交通费系与贾秀敏沟通、往来产生的损失及郭丽茹二次装修将要产生的交通费损失;物业费系因漏水事故导致郭丽茹未能入住而产生的半年物业费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系因该次事故导致郭丽茹焦虑症家中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就郭丽茹主张的损失,贾秀敏均不予认可。经一审法院释明,双方均同意由法院酌定郭丽茹因本次漏水事故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申请就该事项进行评估鉴定。
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郭丽茹房屋内厨房台面、吊柜、墙面有水渍,次卧屋顶有较明显的浸泡痕迹,次卧墙面有水渍,次卧定制衣柜上方有水渍,次卧木地板起翘。贾秀敏房屋厨房水槽下方有水渍。
经一审法院核算,郭丽茹因修复其受损的厨房台面、屋顶、墙面、地板、柜体等产生的合理损失为2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合本案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法庭查明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郭丽茹家中漏水是否系贾秀敏原因导致;二、郭丽茹因该次漏水事故导致的合理损失。
关于焦点一,事发当天,郭丽茹、贾秀敏即在物业人员的主持下签署表一,双方对漏水的原因进行了确认,即系因贾秀敏橱柜和墙体连接处无美缝,有漏点,厨房无防水导致。贾秀敏对此予以否认,主张按照打压测试结果,其家中水管并无问题,不存在渗漏的可能性,同时全楼厨房均未做防水,郭丽茹损失也有可能是其安装中央空调导致,但贾秀敏对此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认为郭丽茹已就漏水系由贾秀敏导致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故对于贾秀敏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贾秀敏对其厨房内设施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就该次漏水事故给郭丽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焦点二,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郭丽茹因该次事故造成屋顶、墙面、地板及柜体等损失,其目前尚未进行维修,但根据郭丽茹房屋受损情况,其主张的维修费用过高,一审法院对其该项损失酌情确定为25000元,对郭丽茹主张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郭丽茹主张的租房费用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不足,且该次漏水事故并未导致301号房屋完全无法使用,故对郭丽茹的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郭丽茹主张的交通费、物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均无事实或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郭丽茹提出的要求贾秀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封堵贾秀敏房屋厨房漏点的诉讼请求,郭丽茹在庭审中表示,在贾秀敏家中更换水管及阀门后,郭丽茹家中未再出现漏水情况,现因贾秀敏并无继续侵害郭丽茹权益的事实,故郭丽茹的此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贾秀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郭丽茹经济损失25000元;二、驳回郭丽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郭丽茹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至证据8为郭丽茹于2021年1月30日拍摄的照片,照片内容为:1.次卧沁水墙面开裂;2.门厅柜体顶部墙面;3.厨房合面沁色;4.次卧地板泡水鼓起;5.次卧衣柜变形;6.厨房吊柜泡水开裂;7.门厅柜体泡水后墙体胶开裂;8.漏水位置,证据1至证据7共同证明郭丽茹的家具及装修被沁水后变形严重,需要全部更换,证据8用以证明地面漏水位置缝隙很大。9.郭丽茹与物业就赔偿事宜沟通的微信聊天截图,用以证明物业帮助协调赔偿事宜,贾秀敏认为其无责任;10.国美电器出具的说明函,用以证明漏水为第三方原因的情况下,国美对维修和产品报价不享受国美整装优惠价格,需要参照厂家的单独报价进行维修;证据11至证据12为王伟及其妻子与物业人员现场沟通的录音及录音文字稿,用以证明就漏水责任认定问题,物业已有明确认定意见,贾秀敏否认和推卸责任,不接受协商赔偿。
针对郭丽茹提交的证据,贾秀敏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至证据8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对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漏水与贾秀敏不存在因果关系,贾秀敏拍摄的照片无法证明楼上存在漏水,可能是装修中央空调而遗留的问题;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物业并非专业鉴定机构;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无法证明是国美电器公司出具的文件;对证据11及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郭丽茹要求贾秀敏彻底解决漏水问题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二、郭丽茹因该次漏水事故导致的合理损失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郭丽茹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漏水实际原因,未要求贾秀敏彻底解决漏水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事发当天双方当事人即在物业人员的主持下签署表一,双方已对漏水的原因进行了确认,即系因贾秀敏家的橱柜和墙体连接处无美缝,有漏点,厨房无防水导致,但是郭丽茹诉称的漏水事件发生于2020年5月14日,在2020年9月11日进行的庭审中郭丽茹明确认可房屋在贾秀敏家中更换水管及阀门后,自己家中未再出现漏水情况,在本院审理中亦表示2020年5月14日之后未发生过漏水,故在本案未进行漏水原因鉴定的情况下法院虽然可以凭借表一判断出因贾秀敏家的原因导致郭丽茹家漏水,但郭丽茹认可贾秀敏在更换水管后无漏水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贾秀敏并无继续侵害郭丽茹权益的事实,故对郭丽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郭丽茹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此次漏水造成的实际损失过低、针对其他损失未予支持也属不当。关于此次漏水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节,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双方均明确表示不对因本次漏水事故造成的郭丽茹的损失申请评估鉴定,一审法院结合现场勘查情况酌定郭丽茹修复其受损的厨房台面、屋顶、墙面、地板、柜体等产生的合理损失为25000元并无不当。郭丽茹上诉要求按照其诉讼请求的金额认定实际损失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故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其主张的租房费、交通费、物业费、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郭丽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郭丽茹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周 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仉亭方
书 记 员 何昕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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