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必存,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巍,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希,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
上诉人卢必存因与被上诉人石巍、卢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5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卢必存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卢必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江 惠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冯 妍
法官助理 刘 栋
法官助理 张燕欣
书 记 员 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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