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内**。
法定代表人:柯大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源,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街培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5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尔街培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庄源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庄源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双方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期限内,华尔街培训公司依照约定履行合同,并无任何违约行为,庄源要求返还课程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亦缺乏法定理由。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判决退还学费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法律适用不当。
庄源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华尔街培训公司的上诉意见,请求维持原判。
庄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尔街培训公司退还庄源全部学费1311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26日,华尔街培训公司与庄源签订《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约定华尔街培训公司为庄源提交英语培训服务,课程学习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共计60个月,Flex课程从S1-MA2,及PRO课程从WPRO到TPRO,课程费用共计75000元。2014年11月19日,华尔街培训公司与庄源签订《华尔街英语合同信息变更申请表》,对原注册合同的起止时间进行调整,变更为2017年7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2017年8月7日,华尔街培训公司与庄源签订《华尔街英语合同信息变更申请表》,对原注册合同的起止时间进行调整,变更为2018年4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2019年2月14日,华尔街培训公司与庄源签订《华尔街英语合同信息变更申请表》,对原注册合同的起止时间进行调整,变更为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2014年9月27日,庄源与华尔街培训公司签订《华尔街英语课程续学合同》,约定华尔街培训公司为庄源提交英语培训服务,课程学习时间为2018年7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共计20个月,Flex课程从S1-W2,课程费用共计56100元。2014年11月19日,庄源与华尔街培训公司签订《华尔街英语合同信息变更申请表》,对原注册合同的起止时间进行调整,变更为2014年11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2016年6月26日,庄源与华尔街培训公司签订《华尔街英语合同信息变更申请表》,对合同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进行了冻结(冻结原因为学生有特批邮件,反冻结,冻结8个月)。
一审经询,庄源自报名课程后,仅在华尔街培训公司处上过很少量课程,其申请退款原因系认为学习没有效果,对华尔街培训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
一审法院认为,2013年7月26日,庄源与华尔街培训公司签订的《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以及2014年9月27日,双方签订的《华尔街英语课程续学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庄源在接受华尔街培训公司一定英语培训服务之后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考虑到该合同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且庄源上课次数较少,故依照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华尔街培训公司应适应退还庄源部分剩余课时学费。关于退费数额,该院在综合课程费用、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后予以酌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华尔街培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庄源剩余学费7万元;二、驳回庄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庄源与华尔街培训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另于2014年9月27日签订《华尔街英语课程续学合同》,双方通过签订上述2份合同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诉争合同能否解除,庄源要求华尔街培训公司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华尔街培训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合同约定了合同不得解除、不得退款等内容,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华尔街培训公司并无任何违约行为,故无需退还庄源学费。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华尔街培训公司认可自双方签订案涉教育培训合同以来,庄源仅上过6次课,考虑到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庄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并不适合强制履行,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应予解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关于学费的具体金额,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课程费用、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情况、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退还学费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 军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梦琦
书 记 员 杜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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