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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等与北京天航飞行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38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一鸣,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航飞行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楼**708。

法定代表人:陈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丽,女,北京天航飞行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军,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起淮,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涵,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航飞行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航公司)、原审第三人张起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2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张海洋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邵一鸣,被上诉人天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凯丽、史建军,原审第三人张起淮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审法院受理该案;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根本不尊重事实,对于杨**与天航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任何陈述,草率地依据《协议书》作出了裁定。本案中,杨**与天航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C1775740号),并在北京朝阳区不动产中心进行了备案,是双方房屋买卖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杨**与天航公司之间并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杨**与天航公司之间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购房款的支付金额问题产生了争议,杨**依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提起了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天航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理应依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管辖权,然而一审法院却错误地以2019年7月1日所签订的《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来约束2019年7月10日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从而认定杨**与天航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从两份合同签订的日期来看,2019年7月10日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据《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来确定管辖是严重错误的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倘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杨**依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提起仲裁,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北京仲裁委员会也将会不予受理,那么本案应通过何种法律途径来解决杨**与天航公司之间关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因此,可以看出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严重地剥夺了杨**的诉权,二审法院必须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2.《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与《协议书》是完全独立的两份合同,《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根本不适用于本案所涉及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与《协议书》的主体是不同的,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是不同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体现的是杨**与天航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协议书》是杨**、李洁、杨存平、任喜梅、李德银、曹桂枝与天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协议书》不能对杨**与天航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予以处理。如果本案中有关《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依据《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也将会不予受理。综上所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管辖权来审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作出了错误的《民事裁定书》,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天航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请求维持一审法院裁定。涉案房屋基于买卖关系签订两个合同,2019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杨**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的时候隐瞒了《协议书》,法院不知情的情况下立案受理了杨**的起诉。天航公司在一审提交了《协议书》,一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对两份合同的内容均进行了审查,不存在杨**在上诉状中陈述的一审法院回避了合同,并非如此,一审认真审查后作出了裁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所有法律问题的一揽子协议,2019年7月1日双方对诉争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由于是从第三方购买的房屋,杨**承租房屋并且欠付房租及违约金,所以在2019年双方对买卖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对于杨**与天航公司存在的租赁问题,房屋买卖问题及杨**妻子基于夫妻关系对上述两个关系存在连带关系及其父母的担保,《协议书》是所有问题的一揽子约定,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553.5万元与杨**陈述的房屋价款是一致的,杨**强调的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是2019年5月5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之后在北京是住建委签订的网签合同,之后双方签订7方协议,签订网签合同是为了配合杨**办理网签,并且为了少交税务,网签合同是一个格式合同,条款里都是空白的,并且对于争议解决是没有写明的,合同是无效的。只是为了配合房屋买卖的过户登记才打印签订的。

张起淮述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正确,希望维持,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第三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张起淮不是适格当事人,其是为了规避责任,恶意诉讼,其已经自认购房价格,其签订的《协议书》是一致的,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与其自认的价格不一致,说明《协议书》与其实际履行的是一致的,《协议书》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所以应该仲裁解决。本案证据可以证明买卖合同形成在先,《协议书》在后,买卖合同是网签合同,其形成打印时间是2019年5月5日,早于《协议书》,买卖合同对争议没有进行约定,《协议书》已经对争议解决进行约定,所以应该仲裁解决。

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航公司返还杨**购房款71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第三人返还购房款8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同期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天航公司提交的甲方杨**、乙方李洁、丙方杨存平、丁方任喜梅、戊方李德银、己方曹桂枝、庚方北京天航飞行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签署的《协议书》就涉案房屋的房屋登记、购房款支付、税费、中介居间服务费、手续费等进行约定。《协议书》第二十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者因本协议引发的争议,由甲乙丙丁戊己庚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解决,不应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杨**的起诉。

二审期间,各方未提交证据。

本院补充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7月10日天航公司与杨**签订合同编号为C1775740《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二条房屋抵押、第五条房屋权属及具体状况的承诺、第六条房屋交付、第七条违约责任、第八条税费、第九条不动产登记及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等划线填写处为空白,无内容。

本院认为,2019年7月1日签署的《协议书》就涉案房屋的房屋登记、购房款支付、税费、中介居间服务费、手续费、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作为网签合同,系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且《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关键内容多处为空白,亦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综合审查两份合同,并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相冲突的情况。鉴于《协议书》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解决,不应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杨**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清

法官助理 胡 婧

书 记 员 屈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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