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九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开发区兴谷路**。
法定代表人:张明祥,常务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男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来新,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上诉人北京九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来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九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男男、被上诉人杨来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鼎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京0117民初6181号判决书第二项支付杨来新20**年6月延时加班工资1629.34元;2.依法撤销(2020)京0117民初6181号判决书第三项支付杨来新20**年6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317.4元;3.上诉费用由杨来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杨来新20**年6月延时加班工资应按照2200元/月为基数计算。杨来新20**年6月延时加班3.75天,故延时加班工资应为569元(2200-21.75×3.75×1.5),一审法院判决的延时加班工资1629.34元明显过高。二、杨来新20**年6月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按照2200元/月为基数计算。杨来新20**年6月休息日加班5天,故休息日加班工资应为1011元(2200-21.75×5×2),一审法院判决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317.4元明显过高。
杨来新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九鼎公司的上诉请求。加班费基数应按照6300元计算,平谷劳动局和平谷法院都是有认定的。
九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无需向杨来新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687.5元;2.判令无需向杨来新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317.44元,以上费用合计:4004.9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来新于2016年10月8日入职九鼎公司,在精密加工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7年10月8日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截止至2022年10月7日。
杨来新6月正常出勤至2020年6月18日,九鼎公司未支付杨来新20**年6月1日至6月18日期间工资。双方均认可杨来新6月份延时加班3.75天,6月份休息日加班5天。
杨来新于2020年8月3日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20年6月工资4050元;2.支付2020年6月份延时加班工资1687.5元;3.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3000元。2020年9月9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20]第204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九鼎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杨来新20**年6月1日至6月18日期间工资3910.68元;2.九鼎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杨来新20**年2020年6月延时加班工资1687.5元;3.九鼎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杨来新20**年6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317.44元;九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九鼎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义务的一方,应就杨来新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离职原因、月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九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支付标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双方均未对杨来新20**年6月1日至6月18日期间工资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延时加班费以一审法院核算为准。仲裁机构确定的休息日加班费不高于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三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九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来新20**年6月1日至6月18日期间工资3910.68元;二、北京九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来新20**年6月延时加班工资1629.34元;三、北京九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来新20**年6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317.4元。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结合本案各方诉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杨来新延加班、休息日加班费金额是否正确。
关于加班费,九鼎公司上诉认为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2200元为基数,杨来新主张的加班费计算基数错误。对此本院认为,就杨来新存在加班的事实九鼎公司予以认可,仅就加班费计算基数存在争议,但九鼎公司主张仅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对于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的费用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九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九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沈 力
法官助理 闫韦韦
书 记 员 张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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