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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上元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388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朝阳区上元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院。

法定代表人:陈保华,主任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寸渊,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铁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慧,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上元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元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侨公司)、北京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清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元业委会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认定燕侨公司与丰隆公司、上元业委会签署的委托合同无效;二、诉讼费由燕侨公司、丰隆公司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燕侨公司与丰隆公司、上元业委会签署的委托合同的效力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的事实将对上元业委会对燕侨公司、丰隆公司签署的委托合同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燕侨公司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是没有上诉必要,不同意上元业委会的上诉请求。

丰隆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元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与理由。

燕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丰隆公司和上元业委会移交有关上元雅苑小区车库管理文件(包括收费台账、停车管理软件密码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燕侨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丰隆公司、丙方上元业委会签署委托合同。主要内容是,甲方和丙方同意并委托乙方对上元小区地下停车场进行服务管理。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服务管理内容包括地下停车场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卫生清洁以及安全防范等。乙方按国家政策法规有权调整临时停车及车位收费价格,每年向甲方和丙方缴纳50万元停车场管理费,并按月向甲方和丙方缴纳地下车库能源费5000元。甲方和丙方在乙方拖欠承包费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缴租金和索赔损失。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和丙方可要求乙方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未售出车位未按合同约定期交纳车位管理费用,甲方负责追欠相关费用;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或本合同规定对地下车库乱收费,甲方和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有多收费用。本合同执行期内,如遇物业管理公司更换,丙方配合乙方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接洽,继续履行本合同。2019年4月26日,燕侨公司向上元小区全体业主发出撤场通知书,以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为由决定撤出上元小区,希望全部业主在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庭审中,丰隆公司提出其于2019年7月26日被上元小区新物业管理企业强制清退,所有资料保留在物业办公室。燕侨公司确认丰隆公司与新物业管理企业相关人员发生了冲突,并表示丰隆公司与上元业委会交接了部分资料。上元业委会亦确认丰隆公司与新物业管理企业发生了争执,但否认接收了丰隆公司的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燕侨公司与丰隆公司、上元业委会签署的委托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执行期内,如遇物业管理公司更换,上元业委会配合丰隆公司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接洽,继续履行本合同。即使丰隆公司应办理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也应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移交。燕侨公司在同期撤离了对上元小区的服务,其非上元业委会聘请的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无权要求丰隆公司移交相关资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驳回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燕侨公司与丰隆公司同期退出上元小区,燕侨公司起诉要求丰隆公司和上元业委会移交小区车库管理文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燕侨公司、丰隆公司及上元业委会三方签署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此不予处理,各方如对合同效力产生异议,可通过诉讼方式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市朝阳区上元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欣欣

书 记 员 高明晓

书 记 员 张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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