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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与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3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超,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青,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永利,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陈超因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5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超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清波

审 判 员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欣欣

书 记 员 高明晓

书 记 员 张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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