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璞,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颖,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哲,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璞因与被上诉人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8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璞于2021年3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32元,减半收取3416元,由上诉人陈璞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洋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清
法官助理 胡 婧
书 记 员 屈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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