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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与李胜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3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果,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恒盛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臻,北京智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强因与被上诉人李胜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6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龚勇超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强于2021年3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王强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龚勇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妍子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刘 鸽

书 记 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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