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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白润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4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

法定代表人:张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润泽,男,1999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润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2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清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信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不支付白润泽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实习津贴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白润泽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为实习劳务关系,双方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的劳务报酬为4000元,实习期间上诉人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其劳务报酬13371.43元,2020年2月及3月疫情期间,被上诉人未提供饱和劳务应当按照3000元的标准支付。

白润泽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安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

白润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安信公司支付白润泽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6238.02元;2.安信公司支付白润泽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工资8880元;3.安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2019年9月19日,白润泽与安信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约定安信公司安排白润泽在酸雨生操作岗位实习,实习期间试用期津贴为4000元/月,实习期限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实习协议期满,白润泽继续在安信公司处工作至2020年3月31日。经核实,安信公司支付白润泽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实习津贴,数额分别为1371.43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

庭审中,白润泽主张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安信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为证明其主张,白润泽提交了工资表打印件。安信公司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主张其已按4000元标准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实习津贴,但其未能举证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白润泽与安信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白润泽依约为安信公司提供劳务,安信公司应依约及时足额支付白润泽报酬。现安信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已足额支付白润泽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实习津贴,其应予以补足;安信公司未支付白润泽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实习津贴,其亦应及时支付。故对白润泽诉请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白润泽过高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确实有效证实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白润泽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实习津贴1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白润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安信公司上诉主张2020年2月及3月白润泽未提供饱和劳务,双方约定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劳务报酬,安信公司已足额支付劳务报酬,但对此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白润泽对此亦不予认可,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核算的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3月31日实习津贴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安信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欣欣

书 记 员 高明晓

书 记 员 张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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